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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方民法探略(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问及其中原因,最直接的莫过于当时东方商品经济的发展。两河流域、中国和印度等一些东方国家很早就进入文明时代,社会生产发展较快,商品经济比当时的西方发达。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已成为两河流域的一个大国,并维持了几个世纪的统一。它的经济十分繁荣,首都巴比伦城在西亚乃至地中海地区都属一个著名的世界性商业城市,各国商人云集,集市往往一、二个月不散。中国在夏商时,商品交换已有一定规模。夏时已有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市”。《易经。系辞下》说:“日中为市”。商朝的商品交换有发展,“市”也有所增加。“殷君善治宫室,大者百里,中有九市”。(41)到了西周,商品交换的规模更大,以致每个城市都设有“市”。“左祖右社,面朝后市”。(42)而且,交易量也很大,每天要集中进行三次。“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43)春秋、战国以后,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商品交换更有长足的进步,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的景象。(44)再来看看印度。早在公元前二十五到十七世纪,它就与两河流域有频繁的大规模的贸易往来,交换商品包括金属、农产品、珠宝首饰、棉织品等许多大类。到了孔雀王朝时期,这种贸易更有扩大,形成了西至海湾地区、西亚、埃及,东至缅甸、锡兰、中国的贸易网络。(45)有这种较为发展的商品经济为基础,古代东方的民法自然也相应发展起来。与东方国家相比,西方国家踏进文明的门槛,少则晚于几个世纪,多则十几个世纪,社会经济和商品交换也不及东方的发展,民法自然落后于东方了。

  到了公元六世纪,原东、西方民法的格局被打破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西方民法异军突起,赶到东方民法前面。与当时的东方民法相比,罗马法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民法结构更合理,内容更系统。从《法学总论》(亦称《法学阶梯》)(46)来看,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大部分组成。其中,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等的法律;物法是关于权利客体的物、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继承和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种类、担保、程序和审判员职权等方面的法律。除诉讼法外,这一结构在许多方面与近、现代民法典的结构相近,比较合理。还有,这些有关财产和人身方面法律内容全都依序排列在一起,十分系统。它不愧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47)相比之下,东方民法的内容还是散布在宗教经典、综合性法典、单行法规等之中,其结构无从谈起,内容也缺乏系统性,明显不如西方。二是民法规定的私有程度高,调整的范围广。与东方民法相比,罗马法还具有私有程度高和调整范围广的特点。如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根据罗马法的规定,人们可以有无限私有权。但是,在东方由于大量的土地为国有,人们在使用土地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所有权受到限制。只有私有土地才具有无限的私有权,这在东方不多。又如,罗马法对订立契约的限制很少,所涉范围十分广泛。但是,东方有些国家实行专卖制度,许多商品不可自由买卖,中国的茶、盐、铁等都在禁卖之内,这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也就相对狭窄了。民法被称为是私法,调整对象是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它的私有程度和调整范围与民法的发达程度关系甚大,私有程度越高,调整范围越广,民法也就越发达,反之则较落后。罗马法又显胜一筹。

  有多种原因促使东、西方民法原有格局发生了变化,但最为重要还是以下两点。第一,罗马的经济和商品交换都有过极盛时期。在三世纪前,罗马对世界的征服,使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与此同时,它的经济也大发展,贸易遍及三洲,连中国也卷入这一贸易圈,有人还用上了罗马的商品。《汉乐府。羽林郎》说:有的妇女“耳后大秦珠”,此处“大秦”即为罗马。与这样的贸易规模相比,东方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以罗马的经济为依托,罗马法迅速崛起。公元三世纪末草拟了《格里哥法典》和《格尔摩格尼安法典》,五世纪颁布了狄奥多西法典。到了六世纪的查士丁尼安统治时期,总汇了以往罗马的法律和著作,编纂成《查士丁尼安法典》、《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以后又将新敕令集成为《查士丁尼安新律》。十二世纪时,把以上四个部分统称为《民法大全》(亦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它的产生不仅标志着罗马法已达到完备的阶段,还把世界民法水平推到一个新的顶点。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它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48)第二,罗马的法学家对民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罗马涌现过一批享有盛名的法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有五位,他们是盖尤斯(Gaius)、伯比尼安(Papinianus)、保罗(Pwulus)、乌尔比安(Ulpianus)和莫迪斯蒂努斯(Modestinus)。他们对法律特别是民法进行了较深的研究,撰写了许多著作和论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受到罗马统治者的尊崇,他们的论述具有权威性,象法律一样有效。民法与法学紧密结合在一起,互为相长,民法乘势大发展。他们的成果还为后人接受,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成了查士丁尼安《法学阶梯》的蓝本。与此同时,东方国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感兴趣的是刑法。法学家的主要研究对象也是刑法,不是民法,以致象唐代的法学家们那样在总结前人刑法学的基础上,又更上一层楼,撰编了《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那样闻名遐迩的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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