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被诉人辩称,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享有合法的权利。被诉人开通网站的目的是销售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照片。被诉人曾同意撤除网站上投诉人的标志以避免造成公众的误导。被诉人并未造成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因为被诉人的网站上专门设置了“否认声明”,即“本网站与任何官方的奥林匹克组织无关”。OASA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被诉人从未向投诉人出价销售过诉争域名,投诉人的诉称完全是欺骗。而投诉人许可第三人销售官方性的奥林匹克商品违反了OASA的规定。
(3)裁处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UDRP”)的规定,仲裁庭裁处域名案件应当考虑三项要件,即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的相似性;被诉人对域名本身权益的正当性;域名注册与使用是否均为恶意。
(a)两个诉争域名均含有词汇“OLYMPIC”,其中一个域名还含有“US”一词,这与投诉人所享有的商标相似。诉争域名还含有“ONLINESTORE”(表示“在线商店”)一词,这显然造成与投诉人网站的混淆。特别是投诉人在邮购和零售类别上注册了“U.S. OLYMPIC SPIRIT”商标,这与诉争域名所要提供的服务极为近似。这也使希望通过互联网购买经合法授权的奥林匹克商品的用户错误地访问被诉人的网站。尽管被诉人在其网站上张贴了“否认声明”,但其域名中所含的“OLYMPIC”一词足以误导网络用户。另外,被诉人所承认的其销售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照片的事实表明其确有从投诉人商标所隐含的商誉中获利的主观动机。
(b)被诉人从未获得以包括域名在内的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商标的授权。被诉人使用诉争域名销售奥林匹克商品的行为违反了OASA.被诉人并未对诉争域名合法的非赢利性或合理使用,也未因该域名而为公众熟知。被诉人的行为构成对投诉人商标的商业性使用。
(c)被诉人以赢利为目的,利用网站提供奥林匹克商品,误导网络用户以为该网站及其商品与投诉人具有特殊联系,这已构成故意对投诉人商标的混淆。被诉人所述提供奥林匹克照片的行为,不论是否确实事实,均侵犯了投诉人的商誉。OASA为投诉人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被诉人违反了OASA.被诉人高价出售域名的行为也表明了其恶意 .
综上,仲裁庭裁决将<usaolympiconlinestore.com>和<olympiconlinestore.com> 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2.<torino2006.com> 域名案
(1)概要
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简称“TOROC”)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IOC”)诉瑞士人皮特(Peter H. Hufschmid)有关<torino2006.com> 域名仲裁案(案卷号为D2001-0604)中,TOROC和IOC在2001年4月27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卡曼(Kamen Troller)于2001年6月14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torino2006.com>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2)诉辩主张:
投诉人IOC和TOROC诉称:IOC为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监督者和组织者。1999年6月,IOC认定意大利都灵市为第20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城市。意大利奥林匹克委员会随即组成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即“TOROC”)。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瑞士、意大利、国际等国家或全球范围拥有或正在申请多项有关“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商标权。TOROC 同时拥有国际域名<torino2006.org>和意大利域名<torino2006.it>.IOC还诉称其享有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旗帜、格言、颂歌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全部权利。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益。被诉人未从投诉人处获得任何合法的授权。被诉人并未使用诉争域名的事实表明其没有也不准备善意地利用诉争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被诉人的目的过出售等方式谋求不当利益,并阻止投诉人在诉争域名上体现其标识的目的。故投诉人要求将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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