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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预防(7)
www.110.com 2010-07-26 12:45

  “1928-1936年我国苏区肃反极大地削弱了革命力量,使红军败离了苏区,被迫长征”。 文革浩劫中仅被林、江集团直接迫害致死的就达34270人。 在以上事件中,暴力刑讯.起了重要作用。

  五、文化原因

  问卷调查显示:42.63%的调查对象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现象”。

  (一)主流文化在刑讯逼供中的作用

  “法律是为政策服务的”在我国被作为教条。警察为了在“严打”期间出成绩有时采取非常措施。这是以法律的权威为代价的。认同通过对活实现的。 警察自我认同的另一个声音来自主流话语--“法是为统治意志服务的”,“警察是暴力机器”。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证据体系日益科学化的今天逐渐失去其历史地位而与现代刑法精神不相协调。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控制犯罪的策略尚可,若仍以政策(法律)的面目出现是不恰当的。在现实中,被越来越多的罪犯否认,而通过曲解却成为审讯员刑讯逼供“合法化”的依据。侦察只是收集证据,查明客观事实,并不涉及对嫌疑人的处罚,那么审讯员对嫌疑人“宽”“严”如何实现 ?认罪态度的实际意义只体现在量刑上,而它作为酌定情节的一种对量刑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如果真正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衡量刑罚的标尺,奉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原则,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似乎不应有今天的地位。

  (二)刑讯逼供中的警察亚文化

  1、“能破案就是好警察 ”2、“坏人该打”3、个别审讯群体中视不打人的审讯者为异端4、“中国有特殊国情”这些理念是刑讯逼供合理化解释的重要依据。同他种亚文化一样,它只是主流文化的异形和衍生物。

  结论

  问卷统计显示:88.52%调查对象对嫌疑人有过粗暴行为;如果不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刑事案件破案平均下降28.88%。可见,刑讯逼供存在的普遍性。x2检定表明,刑讯逼供取向与审讯者的性别,文化程度,专业程度,职业背景均不相关。

  不同主体进入同一情境做出相近的选择时,就看不到主体的主体性--主观能动性。事实上他是被动的被决定的。笔者认为,从目的到结果存在如下过程:

  客观决定的达成目的可能性越多,主体的选择余地就越大,主体的主体性就越能得到发挥,反之亦然。文明的进程就是选择可能性扩大的过程。刑讯逼供正是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客观因素决定下审讯者的被动选择,多元不平等的社会状况是刑讯逼供犯罪的终极原因,社会的不平等进程直接规定了其规模、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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