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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动关系——WTO背景下的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动关系日益为人重视。1996年WTO成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关系小组,研究对WTO进行竞争导向的改革(Competition-oriented reform)。目前,WTO组织下开始的第一轮多边谈判中,贸易与竞争政策是其中一个重要议题。本文旨在介绍构成WTO贸易与竞争政策谈判的理论背景-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补关系。

  一、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基本比较

  (一)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概念

  贯穿于WTO各项协议的主线是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或者所谓开放贸易是支撑WTO体制的经济前提。这一政策的理论基础在于:通过比较优势法则,自由贸易政策使得价廉物美的商品或服务得以不受限制地在各国自由流通,从而促进全球的共同利益;另外,由于存在进口的竞争压力,资源将在各产业实现优化配置;而且,上述过程促成生产的专业化与企业的规模化,并最终导致商品服务成本的下降。[1]

  在自由贸易政策指导下,WTO一向关注的重点是成员国政府限制自由贸易的措施,WTO规则主要是对各种政府采取的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严格限制。

  竞争政策 (competition policy) 即指维持市场竞争的各种政策。广义的说包括消除或减少一国之内来自国家对交易活动之限制,一般称为解除管制、或自由化政策(deregulation or liberalization policies);或是影响国与国之间之竞争条件与竞争环境者,故举凡贸易政策、环保政策及一切相关之财经法规与政策均将纳入竞争之范围。狭义的竞争政策则仅指消除或规范出自私人企业的限制行为,包括联合、独占企业市场地位之滥用行为及其它不公平之竞争行为,即所谓的反托拉斯政策 (antitrust policies)[2],涵盖各国的竞争法规。

  然而,一般所谓的竞争政策 (反托拉斯及竞争法) 多仅指针对私人部门的反竞争行为,防止企业以提高效率、提升服务品质、降低价格等方法以外的方式来不当保护或扩张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促使价格制定和生产资源配置不会受到限制行为或其它反竞争措施的影响。

  (二)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差异性

  第一、适用领域不同。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首要区别在于,前者关注的是“边境上的问题”(at the border),着重消除政府制造的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后者关注的是“边境内的问题(behind the border)”,着重消除国内市场上私人部门限制竞争的因素。

  第二、保护对象不同。竞争政策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要胜过对生产商,衡量竞争所带来的效率是更低的价格、更好的质量以及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但是,自由贸易政策往往更关注国内生产者的利益,特别是单个国家受到“重商主义”的影响,对自由贸易政策的利用往往在于服务本国生产企业扩展国外的市场,而非在于通过大量的进口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三、在个别制度上两者具有冲突。“在实践中,作为贸易政策核心部分的临时保护体制(Contingency Protection System)-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很少考虑竞争政策,并且经常会使用到实际具有强烈反竞争效果的措施”。[3]最突出的例子是反倾销。如果一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国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销售价格,则构成倾销,这种规定具有反竞争因素,往往是纵容进口国国内生产商的垄断,并可能被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集团滥用以对国际贸易施加不正当限制。而在竞争法中,除非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存在,否则低价销售行为包括在不同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的行为并不一定是限制竞争行为,相反可能是合法的商法策略。可见,两者的冲突在于,WTO体制所允许的反倾销措施旨在保护国内生产者,而竞争法的目的则是保护竞争而非具体的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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