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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5)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6、还有一个简单却易被忽视的原因是:反倾销措施本身是GATT及国际法允许的合法保护手段。因此,用反倾销来制止不公平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乃至用来进行贸易保护和歧视,比用配额、高关税、技术障碍等更隐蔽,也不易受到报复。如若反倾销措施为GATT所不允,那么欧盟也不大可能对我国提起那么多调查。

  从欧盟方面来说存在至少以上几个原因,而从我国国内方面来看,被多次反倾销也因为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有些出口产品一段时间内确实存在低价乃至倾销行为,这是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据统计,我国在1981年至1989年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了10.8%,而每年国际市场价格指数要上升3% ,这至少表明虽然政府不允许倾销,但实际对外出口中低价倾销行为并非不存在。

  造成我国某些产品大量低价乃至倾销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对于反倾销的认识不够,往往把对华反倾销认为是欧盟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结果,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动机,从而误导企业认为倾销具有某些法律上的适当性。尽管欧盟反倾销有不良因素在内,尽管对反倾销有不同的经济学观点,但至少目前它是国际法所允许的,是合法的,认识不到这一点的藐视与逆反心理只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其次,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外贸指导思想不甚合理,过于强调成本低的优势,过于强调出口创汇作用。我国为发展国民经济确需大量外汇,出口贸易承担创汇任务这无可厚非,但手法上却有欠缺。为完成承包额度指标,各地各级外贸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致有时竞相压价互相拆台。各种明的暗的补贴更为低价出口撑了腰,能赚外汇就行,亏了政府补贴的思想颇有市场。再次,企业竞争观念落后。我国企业因为投身市场经济较晚,竞争经验和手段不足,大多只懂价格竞争,不谙现代营销策略,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低价定位,低价又引发短期数量激增。在非价格竞争已成主流的形势下,我国企业不改变这种陈旧观念将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屡被反倾销的困境。对于其次和再次两点的后果,已有学者提出了“中国贫困化出口”问题 ,值得重视。 再者,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宏观管理调控不力,外贸经营权下放过程中出口企业短期增长过快,一哄而上争相经营,致使价格剧降,出口数量剧增,这种现象直接吸引了欧盟的反倾销注意力。最后,人民币汇率几次大幅下调,在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加强了出口价格下调和数量增加的作用,若再与有较坚挺货币的替代国的价格相比,易被认为存在低价倾销。

  2、我国出口市场结构不甚合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不够,某些产品对欧盟市场依赖过重,对这一区域压力过大,总体上决定了被反倾销的机会必然增多,因此必须实施多元化战略。当然多元化战略并不意味着将在别处销不掉的产品倾销到其它市场,而是要在当地市场容量、价格水平充分调查的基础之上制定销售战略,自我约束出口增长幅度,不暴涨暴跌。

  3、国内市场地区分割仍较严重,未形成统一国内市场,没有全国性市场调节机制,导致多头对外时价格差异过大。我国由于传统和较强烈的地区保护主义,省际贸易依存度不高,各省市又都在加强外贸,再加上某些地区不合理的地方补贴和信贷支持,造成同一产品部分出口有倾销行为,而一旦被欧盟就此部分确定应进行反倾销,又不给予我国企业个别对待,则全国该产品对欧出口均遭反倾销株连。

  4、企业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对反倾销应诉不力。 毫无疑问,我国对欧出口有的并非倾销,只是价格相对较低,实施反倾销调查也并非意味着倾销成立,但拒绝应诉无异于自认倾销,“甘为鱼肉”,这是导致欧盟对华反倾销屡获成功的重要原因,也是大规模对华反倾销的重要诱因。主观上看,应诉不力除有信息不灵、责任不明、处罚不严等外,法律意识淡漠是主要原因,在被调查时,有的企业金蝉脱壳又倾销于另一市场,有的企业缩头缩尾等待搭便车,有的企业怕花律师费而自认倒霉,从而导致有理不去讲被轻易的赶出欧盟市场。不解决这个法律意识问题任何反倾销对策都将大打折扣。客观方面,我国对欧盟反倾销研究不够,反倾销人才缺乏,实践经验不足,与国外律师配合不利,反倾销研究资金匮乏等也是造成应诉不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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