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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6)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以上是对中欧前一阶段反倾销案多发两方面原因的一些分析。所幸的是:经过我国外交和国内克服前述不足的不懈努力,近一两年来欧盟对华态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继1995年《中欧长期政策》文件后,1998年3月欧委会又通过了《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的对华政策新文件,主张对话加强合作。与对华政策密切相关,欧盟于1998年4月即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去除,并在近来对华反倾销案中实行有限的个别对待政策。

  但应该看到,改变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虽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重大转变,但主要的还是法律形式上的变化,中国仍不被认为是真正市场经济国家,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解决方式。中国方面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以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考的资格。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根据905/98号条例修改后的384/96条例Art.2(7)中规定的5条市场经济标准 :即(1)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定是依据反应供求关系的市场情况作出的,在这方面不受国家重大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基本反应了市场价值;(2)企业具有一套清楚的基本财务档案,按国际财务标准独立审计,(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受前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特别是有关资产的贬值、其它折旧、易货贸易以及以资产抵债;(4)企业受制于能保证企业经营合法确定的不动产法和破产法的情况;(5)汇率按市场汇率进行兑换的情况。中方在积极应诉时应准备好尽可能详尽的材料,据理力争。

  1998年欧盟对中国输欧棉坯布的反倾销调查以中方的积极应诉胜利告终,但今年3月,欧盟又对中国输欧钢丝绳宣布征收百分之六十多的反倾销税。对此,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1999年3月12日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欧盟对中国一些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我们认为反倾销措施不能作为市场保护的手段,希望欧盟开放市场。对于倾销问题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不允许中国企业倾销。” 可以相信,我国政府的坚决态度将对未来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三 对反倾销法的基本认识和前瞻

  仔细研究,不难从GATT第6条中看出:反倾销的理论目标实质是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经营,维护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其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都应遵守的竞争规则。利用这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及维护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是合法的,不能因国际实践中的某些不公正便无视反倾销的合法性。我国企业屡受欧盟反倾销调查,不排除保护主义和滥用,但其不仅有国内法基础,也有国际法的基础,合乎GATT的基本精神。我们只有在这个认识之上才能更有效的去改正被多次反倾销的内外部原因,同时也才能更有效的在国内进行反倾销执法。

  必须指出:当前的国际反倾销立法是不尽完善的,不成熟的,倾向于对进口国的保护,在某些地方过于严厉,实践中也不能很好的防止滥用。一个真正完善的、为世界各国所愿遵守的反倾销法应是能兼顾各方利益,立足于公平公正原则,将自由贸易下的反倾销保护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的国际规则。长远的看,在当前各国反倾销法趋于细致严厉的情况下,要实现WTO的宗旨,国际反倾销法会经历一个由严到松并与反不正当竞争相互渗透的过程。我们期待着这个过程的早日到来,也相信中欧贸易之路会越走越宽,越走越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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