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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中“国内产业”的界定(4)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其次,就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条关于国内产业界定的具体规定来看,可操作性也比较差。可操作性较差的表现之一就是在该条规定中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字样,但是就“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确定却并没有任何具体的解释和说明,“相同”或者“类似”是指全部特征上的“相同”或者“类似”,还是指功用上的“相同”或者“类似”,还是指与被调查的产品具有竞争性、可替代性等,则不可详知。可操作性较差的表现之二就是在该条规定中用了“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的字样,至于这里所说的“大部分”是指什么样的一部分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可以参考的比例。可操作性较差的表现之三就是该条规定也对“关联生产商例外”做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这里所说的“关联生产商”如何来确定。而相比之下,《反倾销守则》对其所使用的“同类产品”、“主要部分”、“关联生产商”等概念都有进一步的阐释,使得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国反倾销法也有必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此加以明确,以增强反倾销法的可操作性。

  有人认为我国反倾销法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所以没有必要将这些内容规定地很具体,这样可以给反倾销机构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针对他国反倾销机构对我国生产商的正当权益加以限制的情形,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国的生产商进行同样的限制,以达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效果。这种认识是不足取的。首先,现代反倾销法要尽量与贸易保护主义“分家”,不要将反倾销措施当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其次,如果在实践中真有其他国家将反倾销措施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对我国生产商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的情形,我国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加以解决。“对等原则”是国际法当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当中都有“对等原则”的基本规定,所以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可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法律中有关对等原则的基本规定对限制我国生产商合法权益的国家的生产商给予同样的对待即可,“对等原则”的落实不需要以执法的自由裁量为基础。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同样也不需要以执法的自由裁量为基础。最后,如果反倾销法对国内产业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的话,既不利于我国国内生产商提起反倾销申请,也不利于我国反倾销机构进行反倾销的调查与裁定。

  《反倾销守则》的规定虽然称不上十全十美,但总起来说,它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立法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范本。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法就国内产业的界定尚不完善,也缺乏可操作性,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借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逐步予以完善。

  主要参考资料:

  1.《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six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第214号令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4.《倾销与反倾销法论》彭文革 徐文芳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版。

  5.《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王承斌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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