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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税收之债”乃“契约之债”(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三、私法的法律规定在公法或者税法上适用,不能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

  关于私法或者民商法上的法律规定能否在公法或者税法上适用问题,中国有些学者认为,民商法上的法律规定在税法上引用表明公法的私法化。还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税法已有私法化的发展趋势。上述论点主要依据是: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1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民商法的担保制度、代理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等内容规定援引到该法之中。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中国税法对民商法规定的引用或适用不能说明公法私法化问题。这种引用只能说明公法与私法有共通性。

  由上可见,尽管公法与私法在性质属性上不同,但存在共通性,共通性的法理或制度,不是专属于哪个法的部门所独有。因此,私法规范在某些条件下可以适用或引用到公法关系上,而税法则是其中一例,但不能因此说明公法私法化的问题,而只是说明公法优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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