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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程序(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5.税收立法程序、税收征纳程序和税收行政救济程序。

  这是根据实施税收行为时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税收立法程序又叫税收创制程序,是指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程序,其特点是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除一般包括税收法规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外,还特别强调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听证、公开、合议、专家论证等制度不可或缺。[22]税收征纳程序是征纳主体实施税收征纳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其特点是行为的日常性、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方式的多样性,因此,不仅要强调征纳的效率,更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税收行政救济程序又叫行政复议程序,[23]是纳税主体不服征税机关的征税决定,而依法向有权行政机关请求予以救济的程序,具有准司法程序的特点,因而公正性成为税收行政救济程序的主要要求。

  6.普通税收程序和专门税收程序。

  这是根据税收程序的范围和适用对象而进行的分类。普通税收程序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具体征纳行为”所适用的程序,第二种含义是指各税种共同适用的税收征纳程序,普通税收程序主要包括有关确定征税标准和税额程序的税收确定程序,有关税收缴纳和征收程序的税收征收程序。专门税收程序也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具体征纳行为”以外的专门税收事项中所适用的程序,如税收计划程序、税收登记管理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税收行政处罚程序、税收行政救济程序等;第二种含义是指某一税种征纳活动中特别适用的程序,例如源泉征收程序一般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日本,课赋纳税方式只适用于特殊场合的关税、特殊场合的消费税、交易税、地方税等少数税种的征收。[24]

  7.管理性税收程序和权力制约性税收程序。

  这是根据税收程序的性质和功能所作的分类。管理性税收程序是税收征纳活动的操作规程和时序,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方法,例如税务登记、认定、账薄、发票等税收征纳基础管理程序和计划、统计、票证等发生在税务系统内部行政管理活动所遵循的程序。管理性程序讲究税收行政活动的效率,法律化和法治化程度较低,主要是技术层面的含义,因此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成为管理性税收程序的基本要求。[25]权力制约性税收程序是规制课税权力运行的程序,例如告知、听证、回避、说明理由、行政救济等程序制度,其目的是要使国家课税权力能够公平、正当地行使,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因此,权力制约性税收程序又叫税收正当程序,它对征税机关来说主要是其程序性义务,对纳税人来说成为其程序性的权利。

  8.税收征纳程序和税收法制监督程序。这是根据税收程序的对象和性质进行的分类。税收征纳程序是税收征纳双方主体为了确定应纳税额、征缴税款而进行的程序,它是发生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程序。税收法制监督程序是税收法制监督主体在对征税机关、征税人员和其他接受征税机关委托行使征税权的组织和人员是否依法征税进行监督活动时所遵循的程序。在我国,能够产生法律监督效果的税收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例如国家权力机关对税收立法等税收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征税机关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税务人员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的监督等。税收法制监督程序是对征税机关的外部监督程序,它不同于税务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程序,但他们的目的和作用是共同的,即通过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控制和规范征税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

  此外,税收程序还可分为国内税收程序和国际税收程序,事前、事中和事后税收程序,税务机关的征税程序和海关、财政机关的征税程序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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