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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税参与原则(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申请救济权。这是通过提起复议、诉讼程序来参与征税行为的权利。通过税收行政诉讼来保障纳税人参与征税行为,是至为重要的救济权利。台湾学者汤宗德认为,缺少司法审查作为后盾的行政程序法,尤如无牙的老虎。司法审查是支持纳税人参与税收程序的最后倚仗所在。对参与权的侵害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例如《德国税收通则》第126条规定,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征税行为未听取陈述的,属于程序上有瑕疵的征税行为,但可予以补正。所以,应当为参与权受到侵害的人提供请求司法审查的机会。另外,在税收程序中,可以考虑通过培植“利益代表层”,来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参与征税权的行使过程。[⑥]在此,美国的协商式规则制定法能够给我们一些借鉴。美国协商式规则制定法的做法是,由利害关系人组成“规则订定协商委员会”,在行政程序法所定的公告评论之前,协商出可以接受的草案。行政机关要将该草案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再根据公告评论程序订定该规则。这样一来,非但使公民个人的参与有了非常好的结果,且由于参与形式上的满足,使规则执行成本降低,整个程序的效率也大为提升。[⑦]

  注释:

  [①] 参见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②] 朱芒:《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法根据》,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

  [③] 转引自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第197页。

  [④] 郑俊仁:《行政程序法与税法之相关规定》,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⑤]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4页。

  [⑥] 利益代表层,是指与某些常见的征税行为有利害关涉的个体的代表所形成的组织,它负责向踏入特定税收程序的纳税人提供帮助,并在征税机关制定一般规则时参与其中,以一种集结力量抒发民意,把利益表达渠道真正利用起来。

  [⑦]参见叶俊荣:《行政命令》,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22-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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