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溯及征税(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七、结束语
当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序幕逐渐拉开,与以往税制改革相比,这次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应当坚持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律主义不是形式主义的追求,而是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博弈规则的建构,因此,笔者反对简单地套用法理学甚至其他部门法的基本规范,主张对税收背后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剖析。“在租税法中问题最大者为溯及立法”,[27]美国既得权利理论,一方面拓宽了溯及征税问题的分析视野,既有形式上的强度溯及问题,也有实质上的弱度溯及,另一方面提供了利益厘清和比较的工具,溯及立法禁止或允许的判断就应以这种利益选择为基础。税制改革中应当注意溯及立法问题,在新旧税收秩序的衔接中实现利益平衡。
注释:
[1] 「日」金子宏:《租税法》,蔡宗羲译,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年版,第61页。
[2] 笔者认同“财政联邦主义”观点,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因此认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法”,不仅包括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还包括地方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通过的地方法规。
[3] 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4] 刘隆享:《依法治税简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2页。
[5] 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7页。
[6]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7]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8] 张根大:《法律效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9] Daniel E. Troy, Toward a Definition and Critique of Retroactivity, 51 Alabama Law Review, (2000)。
[10] 全称《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of 1980,CERCLA),由于该法创设一项信托基金以支付尚待责任人归还的清理费用,所以又称舒坡尔基金法。
[1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98-230页。
[12] 在Calder v. Bull案件中,原告经遗嘱检验法庭(The Probate Court)裁定为一项遗嘱的受益人,且该裁定不可再审,但是康涅狄格州议会通过决议否定遗嘱检验法庭前裁决,并准许进行复审,而复审结果认定被告为遗嘱受益人。原告因此声称州议会决议违反宪法第一章第十条,属于溯及立法。
[13] Steve Selinger, the Case against Civil Ex Post Facto Laws, the Cato Journal,Vol.15, No.2-3。
[14] Daniel E. Troy, Retroactive Tax Increases and The Constitution, held at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on April 15, 1998。
[15] Steve Selinger, the Case against Civil Ex Post Facto Laws, the Cato Journal,Vol.15, 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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