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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8、税务争议的救济和司法保障需要加强和改善。一方面,现行征管法给纳税人提供解决税务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不够完善,影响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执法手段,没有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法庭等税务司法保障机关,税务执法手段的刚性不强等。

  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原则

  (一)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使现行征管法立法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税制日益完善,税收征管改革也在深化;依法治税正在积极推进,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我国正面临加入WTO的新形势等。因此,为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1、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保障新税制有效实施的需要。1994年,我国进行了新一轮的大规模、全方位的工商税制改革,调整、规范了税制结构,初步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中央税与地方税既自成体系又有机结合,符合国际惯例的复合税制体系。但现行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都是在税制改革前制定的,难以适应新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例如,征管法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2、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强化税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正在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但征管法却与征管改革存在“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征管改革的一些成果在征管法上得不到体现,找不到依据,致使其难以迅速推广和普及,如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电子申报等;另一方面,征管法的有些规定不够科学、合理,与征管改革的基本精神明显相悖,如征管法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不利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因此,必须尽快改变征管法落后于征管实践的状况。

  3、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广大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税务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种类、标准、实施处罚的法定程序等,进行清理和修改,以改进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入世后,大量外资企业将在更广泛的领域进入我国,国内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资本、技术、人员交流将更为广泛,现行针对跨国企业和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征管将面临巨大挑战,我们必须研究改进和加强对跨国公司以及我国海外投资税收征管的法律对策。

  (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和有关实际部门正在修改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我们认为,为了建立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征管法体系,在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时,应重新认识并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征管原则。在税收领域,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与税收史上的“无代表则无课税”思潮和“议会保留”密切相关。税收法定主义具体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可见依法征管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内容,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②]坚持依法征管原则,要求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则必须由国家的法律加以确定,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立法层次。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征纳程序必须在法律上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这是依法治税方针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税收征管行为的法治化,减少税务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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