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财税法论文 >
论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和制度构建(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者扩大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税的征收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减免税规定。为了鼓励再投资,把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各国几乎都规定投资者用获得的股息、红利再投资的,免交或少交所得税。马来西亚规定优先发展的公司所支付的股利可以免税。孟加拉国对从股票公开上市的公司得到股息、红利收入的纳税人免征所得税。斯里兰卡则规定每年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的第一笔1.2 万卢比免征所得税。规定免税办法。 我国对证券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实行定额免税。同时,为了鼓励投资者进行再投资,对于再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谈到的证券税收制度必须要依法治税结合我国法制建设来进行,有的要单独立法,如证券交易税法。有的要在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相关税收制度,如《证券法》中应有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的条款,有关证券和税收的共同的问题可共同立法,或在各自的立法领域中有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监督的规定。以保证证券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延续性、稳定性、公开性、权威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