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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对猫的挑战——个人偷税行为的互动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另一方面,纳税人也会功利的来衡量诚实纳税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可以通过更简便的方式或途径申报纳税,可以得到更便捷和及时的税务咨询服务,又可以在支付税款后真正享受到优质的社会服务,甚至得到政府机关的尊重,以及相应的社会荣誉感,那么人们就更情愿选择诚实纳税的阳关大道,而规避违法偷税的诸多风险。可惜实践中,很多纳税大户并没有因为他对社会的较大贡献而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甚至没有得到税务机关应有的尊重和平等对话的地位。所谓“枪打出头鸟”,先富起来的很多民营资本家宁愿选择“财不外露”,唯恐成为查税风暴的牺牲品。于是我们看到,一旦纳税人的付出和回报失衡了,就失去了依法纳税的有效激励,最终会导致纳税人形成“谁纳税,谁吃亏”的认识,令越来越多的偷税违法犯罪行为防不胜防。所以要控制偷税行为,就应该尽量简化所得税计算标准、征收环节和手续,降低依法纳税的成本;同时提供更优质和全面的税收服务,给予诚实纳税人在社会荣誉和成就感方面的一定回报,从而让权衡利弊的行为人感到纳税行为是“物有所值”的。应该承认,实践中已经有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很多改进,例如方便纳税人的网上纳税系统、银税联网的自动扣税系统、模范纳税者表彰等等。不过改革涉及方方面面,要想真正达到自愿、诚信纳税的理想状态,还需作更多的努力。

  其次,行为人的决策还会受到 “遵法守纪”的社会道德观和犯罪“耻辱感”(Social stigma)的影响。依法纳税的人首先要认同税收征管法律的合理性,然后才能自愿而诚实的,像其他公民一样的,履行自己纳税的法定义务。或者,即便他们不认同现行税收法制的合理性,但是出于内心对犯罪的耻辱感,也会遵从法律规则本身,自愿承担纳税的责任。因此,当我们在指责偷税者规避责任的时候,也应该反思一下我们的税收征管法制是否合理,征税机关自身是否严格遵从了法律规范,我们的社会到底有多少“诚信纳税”的氛围。实际上我们看到的是,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模式、税收立法、征管权限分配,以及公平税负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为人诟病的问题。人们不断质疑所得税分类课征模式、费用扣除标准、多级税率安排等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质疑征纳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信息不流通的紧张关系;质疑征管漏洞中“为富不税”,甚至借工薪收入“劫平济富”的不公。在重重疑虑之下,纳税已不再是人们信法守法的自然结果,而变为“能逃则逃、能拖则拖”的个人负担。更严重的是,当偷税者能够频频逃脱法网,当征税者带头违规违法,随意征管的时候,“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只能成为税收机关一厢情愿的口号,因为行为人在偷税犯罪的合理化解释中已失去了罪恶感。所以,我们要想有效的控制偷税犯罪,就应该从严格依法征税和完善税收法制着手,从树立并维护“纳税人意识”和“为纳税人服务”意识的社会环境工程着手。正是“犯罪控制”与“控制犯罪控制”相互关系的良好互动和相得益彰,才能真正树立有效防止个人偷税犯罪的法律屏障和社会防线。

  如果偷税的“老鼠”只有一两只,那么在征税机关的 “大棒”之下,在“人人喊打”的集体动员之中,老鼠早已无处藏身。可是,如果老鼠满街跑,老鼠不再惧怕猫,“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猫将如何面对如此的挑战呢?也许,刘晓庆涉税个案给我们带来的仅仅是一个问题的开始,而永远没有问题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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