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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优先效力(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公法与私法是相通的。它们之间有着共同适用的一般法理。历来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学者很容易极端重视两者的区别,②以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是完全不同的,而忽视它们之间原则上的共通点。当然公法和私法某种程度上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对两者加以一定的区别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公法和私法在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意思及利益上是有共通性的。在多数情况下,由于这种原则上的共通点一般体现在私法的规定之中,再加上私法发展时间长,所以这种共通点被认为是私法所独有的,但实际上也为公法所具有。这种共通性体现在税收上,则表现为税收法律关系与私法上的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共通的性质。私法上的法定之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税收法律关系亦是对特定当事人(纳税人)请求为给付(税收债务)的法律关系。

    私法之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债的相对性,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债的财产性,债是财产性质的法律关系,是能用货币衡量和评价的;债是一种请求权,请求特定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不难看出,税收法律关系也具有相对性,税收也是一种请求权,税收的征收并不仅凭国家单方意志而发生,纳税人与国家也并非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这种权力服从关系只是在纳税人不遵从法律法规时才彰显出来③。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国家并不是以其单方意志去命令纳税人服从,而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法律体现的是国民的团体意志,国家代表的是全体国民的整体利益。国家权力实质上是由作为国民意志反映的法律所赋予的,是法律所公认的权利。税收权也即是法律赋予国家对纳税人的请求权。此外,税收法律关系的财产性主要体现在税收债务主要为金钱债务,当然还有实物缴付,例如农业税的折征代金制度,但依然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

    所以,根据这种共通性,我们可以借用私法上的债权债务这一概念来界定税收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而根据私法对保证债权履行提供担保的措施,即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以使债权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或无担保债权受偿,在公法上亦可以为税款的征收设立税收优先权,以使税收债权优于无担保债权或普通债权受偿,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在纳税人财产上同时存在性质相同的税收债权和私法上的债权时,根据这种共通性,确定作为优先受偿的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或无担保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就有了法理上的理由,或者说是可能。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确立税收优先权的公益性理由。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人类自身不断进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已经逐渐地形成的合作会使他们获得某种利益,而这种利益是他们在原始状态中单独行动时不可能得到的 ④;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组织,曾经是也将仍然是这一合作的一种必要手段。所以我们很容易理解,政府或国家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集体需要,如免受其他部落掠夺或协调打猎和其他收集食物的活动,而从原始无政府状态中产生出来的。国家的诞生就是为了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集体需要,或者是为了满足与部分社会成员的需要。⑤

    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国家各项职能的行使,从开拓耕地、疏导江河到建立专政机构、设置职官、兴办学校及装备庞大的军队,都是为了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到了现代社会,国家职能由于社会公共需要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而进一步扩大。没有哪一位经济学家会否认国家或政府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公共物品的特征,即供给的连带性和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⑥依赖于市场经济机制和人们自愿的行为,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或无供给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或政府的介入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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