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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法律地位初探(6)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3)撰写《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有关设立基金情况的详实说明,其文本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具有法律效力。招募说明书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履行设立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成为基金证券推销工具,二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主要依据。


(4)取得《托管协议》和准备《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用以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发起人有权并有义务取得该协议。由于现行基金法没有规定发起人的资格,只在3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成为发起人,因此财务报告多指管理人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资料。法律意见书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以证明发起人的资格、发起行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

(5)拟定《基金募集方案》,提出设立申请。《基金募集方案》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所有工作准备好后发起人须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基金设立失败,支付基金本息和费用的义务

各国基金法均规定基金发起人负担设立失败后的基金本息和费用的义务,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9条规定,如果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应该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与义务的投资者保护倾向不同,发起人的权利倾向于保护基金发起人的积极性,确保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是基金设立过程中的必要保障。由于发起人只是履行一种程序,具有临时性,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统一和重合的,因此,各国基金立法均无发起人的权利规定。但归纳起来发起人具有以下权利:(1)决定基金设立的目的,性质,规模,组织形式等。(2)优先成为基金管理人或选择管理人。(3)选择并委托托管人。(4)制定募集方案,起草基金契约等。

总之,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由基金的立法目的和发起人的性质决定的,定位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要寻求投资者保护和基金发起人积极性保护及基金业健康发展三者的最佳平衡点。准确定位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将有助于基金立法的完善,基金立法中发起人的规定并不是可有可无。(作者声明: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 )


[1] 参见王连洲、李诚编著:《风风雨雨证券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67页。中国证监会1998年度发展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

[2] 罗松山著《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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