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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的政策分析 (上)(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但是,在“个贷”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对提供同样抵押的不同消费者,给予了差别待遇。差别待遇表现在:同样抵押条件下的贷或不贷,多贷或少贷取决于银行,不取决于消费者的抵押或担保的条件。消费者少有以银行“差别待遇”而投诉银行的案例。如何理解银行公平原则与对待消费者差别待遇的关系呢?这其中也有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选择的基础有两方面:一是经营方面的考虑:银行与消费者谁来承担信贷风险?二是法律方面的考虑:《商业银行法》第7条也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由于银行承担“个贷”的风险,消费者不承担风险,所以,银行有权认定提供同样抵押的个人的信用差别,例如,银行可以认定张三信用比李四的信用好,或王五的担保比赵六的担保更加容易执行。在“个贷”操作时,银行的这种决策权就表现为银行认为一部分人的贷款条件优于其他人,还表现为银行认定一部分人有还款能力,另一部分人无还款能力。另外,法律要求银行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审查的结果有差别时,随后的贷款结果必然也有差别。否则银行就违反了法律义务。

  在前述的三种“个贷”类型中,公积金住房“个贷”和组合住房“个贷”带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只有商品房“个贷”,才有讨论的意义。为了将问题讨论清楚,笔者用一个真实的例子来分析。

  某外地民营高科技公司在北京开设了分公司,分公司的驻北京经理向北京的银行分行申请购买位于北京市黄金地段的高级商品房抵押贷款。银行在审查该申请人的条件时,发现每月收入可观,比一般的本市单位担保职工工资收入还要高出许多倍,从工资收入来看,该经理的“个贷”还款条件比较好,又是用购买的高级商品房抵押。但是,银行最后还是没有批准这笔贷款。

  为什么银行对该“个贷”给予了不同的处理呢?银行主要考虑到外地高科技公司业务的稳定性问题。该经理的月收入虽高,但稳定性却不如历史较长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收入。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存在了数十年,虽然收入不高,但是它的稳定性较好。相反,收入越高的单位,风险越大,稳定性也越低。如果外地的高科技公司关闭,本地贷款银行执行抵押的房产很难,所以,银行不批准该项“银行的决策权还基于它与消费者的双向选择:消费者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消费者。个贷必须是银行与消费者”两相情愿“才能作成。银行开展商品房”个贷“业务是商业行为,银行没有义务一定要作某项申请业务,更不能冒风险开展业务,银行反而负有法律义务减低每一项”个贷“的风险,保证信贷资产质量。将来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后后,银行的个贷将取决于个人的信用记录和评价等级。

  四、“个贷”的隐私保密与个人信用信息商业化

  银行“个贷”还要面对第三项政策选择,这就是:在银行对借款人个人资信与个人财产的隐私权应给予尊重,银行对个人资信情况应予保密基础上,能否将个人资信作为信息进行商业化使用?

  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对个人储蓄帐户上的资料要给予保密,个人消费者申请贷款的资料是否也属于保密范畴呢?银行能否将个贷的信用信息进行商业化运作呢?《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第53条涉及为客户保密的内容。第29条是关于“为存款人保密”的内容,显然“个贷”是贷款,而非存款。第53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贷”信用资料既非国家秘密,又非商业秘密。所以,银行对“个贷”中的个人信用资料如何使用,我国没有法律限制,只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可以在金融系统内部使用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资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银行就可以将此信用信息在金融系统内部作商业化运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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