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监管(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4.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相协调。亚洲金融危机告诉我们,金融业的国际化和跨国银行的发展在给世界经济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一些负面影响,银行间的依赖程度加深,特别是一国的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跨国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拨及日常业务往来而传入其他国家,引起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得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更具有现实意义。加入WTO之后,我国将根据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逐步放开金融市场,外国或外资金融企业将享受国民待遇,更多地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其内部管理的难度,加大了内部控制失灵的风险,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系统性风险的传播已突破了国界。所以有必要加强各国间的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系统比较封闭,与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必然很少,许多重大的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协调还是空白。根据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文件,要做到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应从以下几点入手:①东道国与母国分工监管。东道国当局应将在其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作为单个机构承担监管责任,而母国当局则应当将他们作为大银行集团的一部分承担总体监管的责任。②信息分享。母国当局与东道国当局相互之间应当充分地交流信息,分享信息资源。这是因为,跨国银行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又是一个风险共同体,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哪怕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可能使整个集团受到损失甚至是破产。而相互交流信息可使双方及时了解跨国银行的情况,从而化解危机于无形之中。③母国并表监管。母国当局应当以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合并帐表为基础,对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性监管,等等。当然,母国并表监管并不排斥其它国家(如东道国)进行非并表监管。 今后,在制定金融监管法律,必须为与国际上的各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支持,切实加强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的协调,促进各国监管结构间建立长期联系和交换信息,构件完善的监管体系,防范市场风险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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