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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制度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合同中应通过限制性条款(covenants)约定:借款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提供资金等)影响到银行的债权安全的,必须取得银行同意;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否则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改制、重组行为,约定:企业不得在未经银行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改制、重组,银行有权参与重组过程中银行债务承担的有关谈判,否则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为避免控股公司通过虚构关联交易等方式影响银行债权,可以要求控股公司承诺:在债权银行和控股公司同时对从属公司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控股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受偿顺序上次后于债权银行。

  (4)利润分配条款。为避免控股公司对从属公司进行过度利润分配影响从属公司偿债能力,银行可以设置一些条款限制其利润分配,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限制,并约定利润分配需经银行的同意。

  (5)交叉违约条款。关联企业间关系极其紧密,其风险变化呈联动效应。为防范风险,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关联企业集团中任一成员企业对任意债务人的违约,均视为对借款银行的违约。当然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是否主张违约权利要根据贷款企业情况、担保情况等具体情况选择。

  (6)合同解除条款。银行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虚假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8、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整个企业集团经营状况

  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要严密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以及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严密监控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关注集团内部或与贷款人有密切关系的集团成员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关注关联企业集团的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集团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面临的诉讼风险等。要做好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应根据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潜伏的风险因素做深入了解和分析,对关联企业客户的借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提高银行风险的预警能力。

  9、银行监管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行为的监管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同时,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 邱润容。银行实务[M]。台湾:三民书局,2002。

  [2] 李扬、刘华、余维彬。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技术和实践[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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