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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的思考(1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6、复查处理程序。经过听证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的,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若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则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并充分阐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提起条件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既然复查是作为再审之诉的规范程序进行的,那么复查结果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法律文书,无论是提起再审或是驳回再审申请,均应制作裁定书,并且裁定书上应当为合议庭成员的署名,取消目前不署名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和院长署名的提起再审裁定书的做法,这不仅体现了程序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也表明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制。
7、实质审查与再审审理之间的衔接。提起再审程序后,应注意复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的衔接。复查程序与再审程序是同一再审之诉程序中的两个相对独立的审理阶段,复查审理的结果若为提起再审,则由该合议庭继续对本案进行实体上的重新审理,而非更换合议庭对案件重新进行全案的再审审理,这种做法不仅符合程序连贯性原则,也是符合诉讼效益原则。当然,现在各个法院均有立案庭和审监庭,到底由哪个庭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是一个问题,但笔者认为法院的分工是相对的,只要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法官不应拘泥于各个庭室的分工,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内部调配,组成合议庭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也可以组成固定的合议庭对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以期达到最佳的审理结果。
(六)应确定民事无限申诉处罚制度
一项制度的确立,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是无法实施的。近年来,涉诉上访问题突出,民事申诉上访问题占很大比例。涉诉上访数量的增多,原因是多层次的,解决措施也应当是全方位的。在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层面上,多数涉诉上访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无理缠诉,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这种情况法律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造成的不良影响日益严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无理民事申请再审复查的缠诉者应当制定必要的行政、司法处罚措施,直至刑罚措施。当然,这种措施应当严格界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民事申请再审复查者上访的案件已经再审确定,没有再审之必要;2、再审结果确定后,上诉者继续无理上访超过一定的次数,以超过三次为限;3、上访者的行为给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给予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同时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增设破坏司法秩序罪,对于已经二次司法拘留继续上访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这样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改善司法救济环境,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确保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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