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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二、合法性与其他相关因素的关系

  1.合法性与政治角色。

  继韦伯之后,帕森斯从结构功能的角度分析了政治尤其是现代公民社会政治的社会基础。帕森斯认为,无权者之所以服从有权者的指挥,其原因是有权者行使着代表整个社会作出有约束力的决策的权力。合法性对帕森斯来说就变成了如下两个问题:为什么有些人能够作出约束他人的决策?为什么有些人作出的决策被看做代表了整个社会?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在一个社会,尤其是一个较为发达的社会,权力是广泛地配置在每一个个体身上的,因此从现实来看,不可能清楚地区分谁是有权者,谁是无权者;在政治社会中,只是存在着相对有权者的角色如选任的官员和相对无权者角色如选民。

  担任无权角色的人之所以服从有权角色的人,有如下三个原因:首先,他们服从有权者,是因为他们所担任的角色,而不是因为担任有权角色的个人的品性。比如公民角色在服从选任的政府官员时,其所真正服从的是后者的角色,而不是后者作为个体的品性。而公民之所以服从政府官员,其原因就在于公民角色本身包含着作为公民的权利,据此公民可以在服从政府官员的同时,要求政府官员提供服务和保护。因此,公民之所以服从政府官员,政府官员的权力地位之所以具有合法性,其原因就在于政府官员角色使公民角色所具有的权利有了实现的可能。“相互负有义务的功能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形式保证了个人权利的有效性:所谓我们对于某一个体有义务,就是说我们对他的权利作了承诺,这是以这个个体也将赋予我们权利为先决条件的”[14].那么,怎样使政府官员的合法性得以持久,或者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呢?这要求有一些约束公民行为和政府官员行为的具体安排,这就是作为政府官员角色的义务和作为公民角色的义务。因此,公民的义务实际上是保障政府官员合法性的第二个因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政府角色合法性的重要源泉,但是并不能充分地保证政府官员的合法性。因为有时候,公民可能对其所享有的权利不满意,或者觉得公民义务太约束人,想要摆脱义务,这时就需要有制裁机制,如运用强制性的威胁或惩罚措施,来迫使担任无权角色的人俯首听命。强制性的惩罚和制裁是有权者约束无权者行为的强有力的机制,这是无权者在一般情况下所没有的优势。因此,保证政府官员等有权者指挥无权者的第三个因素就是潜在的可使用武力。不过,帕森斯并不因此而认为武力是有权者合法性的根本基础。帕森斯指出,要了解武力在社会中的作用,就要了解是什么给予那些特殊角色的承担者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有权者最终极的合法性根源是一个社会的政治角色中所包含的价值和规范,也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规范因素经过一个复杂的长期的过程成为有权者角色和无权者角色的行为准则。在帕森斯看来,规范因素(如同马克思所说的意识形态)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种结构之中。比如美国宪法就赋予总统和国会代表整个国家的制策权;同时,宪法还解释了规范,阐明了价值观,在这种特殊而重要的情况下,上述规范和价值观认为,一些角色的承担者,如公民,必须服从另一角色的承担者,如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以,一个社会中,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的最终和最重要的基础就是政治统治者的统治或指挥是以该社会最高价值观为依据[15].

  2.合法性与法律。

  合法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理解合法性定义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很多人通常把合法性表述为“符合法律的事”。合法性(legitimacy)这个词首先出现在中世纪的文件中,保留了与法律相一致的意思。合法性概念的政治特性是在认为授予权力的方式是正确时才被强调。合法性被等同于合法建立的治权,并被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政治活动。在神权思想衰败后,现代立宪主义的发展和成长中的法律理性主义,促进了成文法所起的作用和在合法性的发展过程中法定性(Legality)准则的重要性。的确,法律实证主义倾向于将法定的统治(legal domination)等同于合法的统治(legitimate domination)。如韦伯认为,“今天,最普遍的合法性((Legitimacy)的形式是对法定性(Legality)的信仰,即接受形式上正确并按照法律制定的法规。”[16]按照韦伯的观点,现代国家的决议只要符合合法的程序,就足以体现政治的合法性而没有必要考虑价值观。韦伯法律实证主义概念的问题在于,他对法定性的信念能否构成政治合法性的最终标准。而且,虽然他为纯粹形式的法律概念作辩护,但是他对这种信念偶尔也猜疑不决。因为要为法定统治仅仅通过技术手段来确立合法性的论断辩护,就意味着法律的应用是合法性的多种表现成为多余的东西。这就等于肯定认为,国家效能能够产生合法性,是用中立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而不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参加者来看待和评价问题。但是,认为法律程序无须考虑公正就被接受下来的想法是与合法性的概念不相容的。如果凡是法定的就都是合法的,那么我们在权力面前就将是被动的,这是违背合法性的实质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合法性的理念本身就成了问题,因为不可能说明法定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冲突,而这些冲突体现了合法性概念的重要性和意义。法规、法令和命令为控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断增加,无论从哪种角度,其本身都不意味着对法律的遵从。合法性不局限于法律,法定性对于建立治权是不充分的,这一点也被法律不能单独引起对合法性的信仰的事实所证明。我们甚至可以说,当政治制度不合法并且没有能力树立法律的尊严时,法律的膨胀会更趋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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