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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国形势下的党政关系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1997年7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治国方略,并由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之写进宪法。它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自然的要求将党政关系也纳入到法治轨道。党政关系的法治化也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由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向现代的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为了迎接新的国际和国内形势的挑战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一、党政关系法治化的必要性

  反思中国共产党传统的执政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历史和当时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原因,我国过去一直存在党政不分,以当代政的弊端。当然这主要是由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所谓党政关系的法治化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党和政府的职能进行合理的界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建立起一套调节党政关系的法律体系,将党政关系的运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最终实现党政关系的和谐协调。党政关系法治化的实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理顺党政关系,有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第一、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党政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核心。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在整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起着政治主导作用。它决定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总体格局,因而理顺党政关系则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建国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工作中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这正如刘少奇同志指出的:“我们党多年来一贯为夺取政权而斗争,但是,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以后,有些同志却不懂得树立政权的威信,发挥政府的作用和建立政府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秩序。”为此,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但多年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收效甚微,原因主要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在党政关系的问题上没有理顺,要么借党政分开,排斥党的领导,甚至否定和反对党的领导,要么借党政合一,借加强党的领导,企图重新走上党的一元化领导的老路,党政关系的改革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指导。当前,我们正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进行着的政府机构的改革能否顺利完成,其前提就是党政关系法治化,党政职能的分开。因为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舍此一步,连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都得不到保障,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无从谈起了。

  第二、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结合新的形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界定一方面表明了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党的领导,党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启动者和领导者;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注重改善党的领导。曾有一段时期,我们存在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偏向,甚至大搞个人崇拜,把党和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针对这种只有“人治”习惯而无“法治”观念,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现象,邓小平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内在的要求党依法行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使得国家机关不能自主的行使其法定的职权,也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治原则相违背。这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效率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影响党的自身形象。因而,党政关系法治化能否实现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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