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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上)(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由此可见,财产的事实前提是占有,但是精神前提是体现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所有”,故而,财产才成为人的身体的延伸,和人成为一个整体。(注:马克思对“所有”的人格化的论证,不能不说是受了黑格尔的“意志财产说”的影响。)当物基于人的意思,看作是属于他的物时,正如耶林所说,这给物“打上了人格的印迹。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谁若殴打之,就是殴打含于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缘而已。”[6](P30)同时,当人把物“看成是自己的”物时,是以其对立的形式即他人对该物“无所有”为条件的,对占有人以外的他人来说,即“ 不是自己的”,“是别人的”。如同马克思所说,“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2](P485)这里暗含了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当人把物看成是自己的,是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成员为条件的,没有他人对该客体的让渡、容忍及不干涉,所有人的“所有”不存在,财产权的排他性正由此产 生。

  这样,将财产权的核心归结为所有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因为所有权一方面体现了所有者将财产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又暗含了所有人与其它人之间在财产上的关系,从而证成了财产对人的意义和之所以通过法律保护财产(即建立财产权)的价值。

  当然,马克思上述论证是在普遍、抽象的基础上进行的,即针对脱离了具体社会形态的财产而言的,因此,也可以说是“所有权”对财产权在哲学上的意义。但是,马克思对所有权的偏好更主要的是建立在对具体社会形态的财产产生方式的分析上,这就是我们下面将要谈到的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多次用到了“物”,可见,马克思对财产的理解是较为狭义的,即把财产与物等同。而对“物”来说,强调占有和归属就不令人奇怪了。(注:了解这个论述的背景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理论,也关系到我们如何在情景发生变化以后发展马克思的理论。)

  2.为什么财产权条款紧跟所有制条款?

  在2004年修宪之前,我国宪法只保障作为财产权核心的所有权,而从所有权条款的位置来看,基本上都紧跟所有制条款。如1954年宪法第5条是所有制条款,第6—14条就是所有权条款;1975年宪法第5条是所有制条款,第6—9条就是所有权条款;1978年宪法也是如此,1982年宪法第6条是所有制条款,第8—13条是所有权条款。2004年修宪之后,保障所有权转变为保障财产权,但财产权条款的位置依然未变。(注:将所有权修改为财产权虽然是由宪法第22条修正案完成的,但是,根据我国的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后的内容并不单列于宪法正文后,而仍然是对宪法正文的修改,如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内容为: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但1982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是: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因此,这里所谓的”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实际是经过宪法第6条修正案对原1982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后的内容,可见,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是并不将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内容单列于宪法修正案中,而是直接替换掉被修改的原宪法条文。所以,即使经过2004年的宪法修改,财产权条款的位置仍没有发生改变。)这种宪法规范安排的原因在于,马克思认为,所有权与所有制有着紧密的关系。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它构成该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7] (P134)所有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而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或晚或早地反映到所有权制度中,使其发生变化。[8](P245)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认为,在于他对财产的产生方式的认识。历史上,对财产的产生方式有最大影响的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说,洛克认为,财产是通过人的劳动而产生,人也因为他自己的劳动注入财产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洛克的学说,他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9](P24)因为生产的前提需要人与物的结合,人与物的结合的过程就是人对物的占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2](P29)但是,洛克只注意到了劳动对财产生成的作用,却没有注意到劳动必须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最终产生财产。由此,马克思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10](P5)通过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取得方式的考察,马克思发现,劳动者虽然付出劳动,但是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所有权,相反,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没有进行劳动,但却享有对最终产品的所有权。而决定这一切的就是谁享有对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此,出现了有悖于洛克的劳动财产说的现象:劳动不再是所有权的基础,而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支配所有权。这多少看起来有点难以理解,但是,马克思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得出,这种可以支配所有权的”所有“,不是一般的某个人的所有,而是一群人普遍地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它实际上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从而也体现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围绕生产资料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决定了生产的结果,也决定了生产的性质,这种关系,马克思称之为所有制。由此,马克思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关系描述一番。“[1 1](P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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