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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那么,具体化到财产权这样一个个别的自由权,其作为防御权的意义何在呢?换言之,在各国立宪主义的传统中,财产权何以被作为一种针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呢?

  笔者以为,这至少有以下两个理由。

  第一乃涉及到财产权与人格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在各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各种具有前近代性质的政治经济制度下,由于真正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没有得到保障,为此必然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人身依附关系。近代以来的各国宪法确立了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从而为人的精神自由、机会平等、自助自主的生存以及政治参加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各种契机,这些契机均构成了人格的形成和独立的契机。而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同时也保障人格的尊严和自由,从而使财产权的保障在整个宪法的人权保障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与此相应,在各个国家或各个时代的财产权法律观念中,财产权、或曰私人财产权往往被视为“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35].在不同的时代,许多国家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思想中都存在着把这种把财产权与人格联系起来认识的观念。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的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理前提。这是黑格尔所有权经典学说以来的一个重要学说。[36]这一学说可以还原为一个朴素的思想,即“我之成为我固有(proper)的条件,他者是不能剥夺的”。[37]诚如日本的阪本昌成把它看作是一种“抵抗的思想”那样,[38]正是这一思想,在近代的立宪主义中发展成为限制国家权力恣意干涉的意识形态。

  第二,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可促成“价值权威性分配”(authoritative allocation of values)合理结构的形成,而经济财富本身就可成为政治权力滥用的一种抑制力。对此,弗里德曼有一个广为引用的分析结论,即:当财富为众多的所有者所分享的时候,独立行动的各个所有者就难以对特定的个人的命运和自由进行独断性的决定,为此,从比较政治的观点而言,个人的经济自由得到广泛保障的国家,一般也存在相对广泛的政治自由。[39]

  四、国家侵犯的正当化

  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与对契约自由的法律保障彼此配合,共同作用,打破了封建主义的经济桎梏,奠定了近代自由国家、市民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的基础,从而大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进步的意义。然而,毋庸否认,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毫无限制的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产衍生了资本的垄断以及贫富的两极分化。近代以来的劳工运动以及共产主义运动正因如此应运而生。1917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在政治上取得了胜利,废除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逐步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度,与此同时,在以生活资料为主要对象的有限范围内保留了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此后成立的东欧,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也大致如此。这些都是为我们所熟知的历史情形,在此不加赘述。

  另一方面,为了克服自身的制度缺陷,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许多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会改良主义的方式,企图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相对限制私人财产权,强调公共福利,从而实现了从近代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国家的转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在其第153条第3款中规定:“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此乃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嚆矢。[40]

  在美国,由于政府向来就拥有可以合理地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警察权力”(police power),所以有学者指出:“‘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在美国本身并非是‘神圣’的”。[41] 但是应该看到,时至20世纪30年代,财产权的保障也一直成为法院关注的重心。然而,经过罗斯福的“新政”(New Deal)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中确立了“双重标准”的理论(Theory of Double Standards),[42]在此理论之下,财产权保障的重要地位,的确被其他权利(如精神自由、平等权)所取代。[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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