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与此不同,日本学者一般则应用了内在制约论和(公共)政策制约论这两个主要概念来讨论有关财产权制约的理论,认为宪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存在财产权自身的内在制约和外在的公共政策上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前者是基于自由国家性质的公共福利的制约,又谓“消极规制”,如为了防止对人的生命、健康的危害或灾害所施行的那种最小限度的制约,或出于对诸如土地邻接关系中的土地所有权相互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防止权利滥用等需要所施行的的各种规制;后者则是基于社会国家性质的公共福利的制约,又谓“积极规制”,其中包括反垄断法中的对私人垄断的排除、农地法中的以保护耕作者为目的的限制、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限制、文物保护法中的以文物保护为目的的各种限制以及各种环境保护法中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限制等各种情形。上述的内在制约和政策制约构成了现代宪法对财产权的双重制约。[48]在宪法学理解释中,部分学说认为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的制约条款仅仅是政策制约的根据;[49]另一学说则认为该条款中所谓的“公共福利”,是一种以内在的制约为前提,同时又超越了内在制约的内容,尤其是蕴含了承认政策制约可能性的概念。[50]

  “公共福利”这一概念本身,自然是一个具有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如果没有加以严格的界定,往往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导致对它的滥用。有鉴于此,上述日本的有关财产权的内在制约与政策制约的理论,要求消极规制必须采取严格、谨慎的态度,而积极规制则可采取相对宽松的立场。此外,基于“财产权二分说”的“财产权制约二分说”则认为必须区分关系到人的生存权的财产与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活动的财产,主张财产权制约的主要对象应仅仅限定于后者。[51]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也认为在审查某个法律对财产权的限制是否符合“公共福利”时,必须综合地比较和权衡该限制的目的、必要性、内容、其所限制的财产权的种类、性质以及限制的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通过长期的实践,日本法院在审查财产权限制立法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合理关连性以及手段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方面,确立了一套比较慎密的审查方法。[52]

  无独有偶,“公共福利”概念在德国的财产权保障的司法实践和学理阐述中也具有具体的内容。根据“公共福利”所产生的对财产权制约的结果,并非被理解为先有财产权,而后对之加以限制,而是被认为:立法者对财物归属关系进行规范和制约的结果,对不同的特定主体可能(或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其中既有保护效果亦有制约效果。与此相应,“公共福利”的原理也包含两方面具体的内容。其一是为了调和性的共存而排除对他人自由的侵犯的原理,在此一般适用于作为人格的自由所不可或缺的前提的财产权;其二则是为了连带性的共存而实现他人的自由,主要适用于其它的财产权。据此,德国同样对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财产权的限制,采取了不同的条件和态度。[53]

  至于美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有关财产权制约的明文规定,但历史上存在一种称之为“潜在的高位支配权”(right of eminent domain)的法观念。根据这一观念,作为整体的人民或国家(即政府)对国内的所有的私有财产都拥有财产征用权,而这种财产征用权是主权中的一个固有权限。[54]当然,如前所述,在实践中,这种财产征用权受到宪法上的拘束,对其行使必须符合“正当程序”(due process)。[55]

  以上我们比较分析了各国宪法对私人财产权限制的规范与理论。在此要看到的是,作为国家对财产权的一种合理侵犯,这种限制,其实也使财产权作为针对国家的一种权利的性质更为突显。当然,在这种“针对国家”的格局下,财产权处于“防御国家的不当侵犯”与“国家可予正当侵犯”的二律背反之中,而消解这一现代性矛盾的功能,则有赖于各国近代宪法宪法中已经预备的征用补偿条款。[56]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