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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自由(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五) 宪法所保障的其他自由

  如通信秘密、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婚姻自由等。有些自由,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如果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国家利益都应受到宪法的保障。公民的其他自由及权利,范围极其广泛,宪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一穷举,而应在部门法中规定,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和实现。

  四、 自由的保障及限制

  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方式可分为两种:其一为间接保障方式,或称法律保障,即政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其二为直接保障方式,或称宪法保障,即公民的各种自由,都有宪法明确规定,政府不得侵犯。更重要的是立法机关不得通过危险的法律,或通过超出宪法所授权的法律,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此类法律即可称之为“恶法”。此种保障,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不受政府违宪或违法行为的侵犯,也不受立法机关的违宪立法的侵犯,所以采取直接保障方式的国家,往往设有解释宪法的机构,以解释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或命令是否抵触宪法。美国是采取直接保障方式国家的代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下列事项的法律:1、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之自由;2、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之自由;3、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陈述救济的请愿的权利。由此可见,美国的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均不得侵犯宪法所保障的人民的自由权利。对于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法令,由联邦最高法院及下级联邦法院解释其是否违反、抵触宪法。在我国,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是从1982年宪法制定通过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功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鲜有解释之事例。至于有立法机关直接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制度则没有提及,这是宪法的缺陷,更是现行政治体制的缺陷。如何克服这个缺陷,是一个必须解决而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五、 结语

  上述应当为宪法所规定的各种自由,都应受到宪法的保障。受宪法保障的公民的自由不是漫无边际的,不得妨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时代的不同,国家处于平时或战时状态的不同,人民所享受的自由权利的范围亦随之而异。自由不得滥用,它只有在法律的保障和限制之下才能真正实现。随着社会本位的日渐凸显,法律日趋社会化,宪法或法律更着重于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条款,应当谨慎、明确、便于操作、拒绝任意。适当限制自由的本旨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在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做出的“舍鱼而取熊掌”的选择。绝不能使限制个人自由的法律成为扩张政府权力的手段,否则此种法律即使在形式上完全“合法”,最终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它是“恶法”。从根本上而言,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更大程度上的自由。所以,限制和保障是辩证统一的,保障之中包含着限制,限制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的。

  我国宪法对于公民自由的保障,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其不足之处也是客观存在的。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由,不仅仅是宪法本身的任务,它牵涉到政治经济等多方面、深层次的内容。在人类社会步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寻找不足,缩小差距,更能使人深刻领会“不自由,毋宁死”的沉重代价和不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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