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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分析(上)(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二)突破传统概念的尝试

  九十年代宪法概念表现出新的内涵,如下面两种定义就明确地表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的属性。

  定义五:“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44]

  定义六:“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45]

  不错,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46]1789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1918年的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第一篇,而十七世纪英国通过的宪法性法律《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无不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在当代中国,重新强调这点,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因为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权利经济,而权利只有在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下才能实现,宪法则是权利的最高法律保障。但这一点只有真正民主的国家才能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做到。现代少数专制国家亦颁布宪法,标榜“保障公民权利”,但公民权利更多是受武力控制,更多是受各种政治势力斗争的影响,或其他方面的牵制。如果我们藉判断该国是否有真民主来判断是否有宪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断定是否有真民主比判断是否有宪法本身更困难。

  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宪法的概念影响着对宪法的实质和功能的认定,以及宪法学的研究,甚至是宪政秩序,就不断尝试对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

  定义七:“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所谓社会权利,指的是一定社会内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总和,它由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两个基本方面构成。”[47]定义七带有非常明显的创新之意。但由于对“社会权利”的理解多有分歧,因此用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概念[48]来说明宪法,将给“宪法”之义带来更大的争议。

  定义八:“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分配、行使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49]认为从宪法的产生原因和发展历史、从宪法自身的目的和作用、从宪法学的内容来看,宪法的实质是对权力和权利的分配。但是由宪法分配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似乎在宪法的起源问题上不能做出圆满的解释。制宪主体既可以分配国家权力,又可以分配公民权利?这种超乎国家和公民的一种主体是什么,它拥有让国家和公民服从的根据吗?

  定义九:“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50]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种定义的价值取向强调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对于有着古老的专制传统和国家本位传统的国度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定义力图强化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的观点,强化宪法的法的属性,从理论上为宪法的司法化做准备。但由于国家权力有不同的分工,这个定义扩大宪法的外延,显然它并不能将行政法、经济法等排除在外。

  定义十:“宪法就是规定国家权力应如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根本法。”[51]这一定义秉承自然法学的观点,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从属于公民权利,也服务于公民权利;如果国家权力脱离公民权利,甚至侵犯公民权利,那么公民有权改变或者废除这种国家权力。并认为这一定义对推动国家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对我国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对我国目前的依法治国、反腐倡廉、长治久安,对我国法律对法律全球化过程的积极参与,而且对今后祖国的和平统一和加快法律一体化过程,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以为该定义针对目前社会上滥用国家权力、践踏公民权利的现状的确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为了某种实践的目的而确定该概念的内涵,有功利主义之嫌,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偏离概念固有的实质。并且“服务”一词政治色彩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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