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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9)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治国的辩证统一?如何理解“依法执政”的宪法含义?宪法改革应当围绕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公民权利。中国正在走进权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人的愿望和要求通过转换为权利诉求而更多地依赖常规化、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司法诉讼和行政管理,而非更多地依赖道德关怀、行政裁量、社会运动乃至暴力革命;治理不仅因为民主权利的效能而逐步成为自治,而且因为以私人权利为公共权力的边界而必须走向法治。判定时代如果说有什么意义的话,就在于帮助我们把握促成某种社会变化的若干要素,并转化使用。之所以说中国正在“走进”而不仅仅是“走向”权利的时代①,乃是由于在体认、张扬和运用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的过程中,权利语言和权利设制越来越起到结构性的、决定性的作用。其中作为变量的积极要素主要有:与经济改革相伴随的经济利益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导致公民在人身、财产和政治参与方面的权利意识增强;由政府推动和主导的普及法律常识运动以及多种保护权利的社会事业,不仅促使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而且增加了公民权利知识总量,优化了公民权利知识结构,提高了公民权利诉讼能力;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因党政部门对某些群体的利益(包括社会底层群众的利益)的行政保护手段的弱化导致的利益保护的体制性缺位,不仅刺激了公民的权利诉求,而且对权利保护的立法、司法和社会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诉求;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和WTO规则对权利观念和国内立法、司法提出了某些近乎硬性的要求。权利时代诚非人类生活的理想状态,但又是不可逾越的。在权利观念方面,不仅要强化公民权利观念,而且要强化人权观念。作为一种从超验权威、平等人格和本性自由构成的观念结构里生长出来的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②,人权有一些作为法定权利的公民权利所不具备的长处。既然我们承认在作为实在法的宪法之上还有作为宪法根据的根本法则,那么,我们也要承认在作为法定权利的公民权利之上还有作为权利根据的人权。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不仅可以保证价值法则向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转化过程中不出有碍法治和宪政的偏差,而且便于立法和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利益的权衡时能够做出有利于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解释和推理。在权利体系方面,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列举是较为完备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各类公民权利主体的要求,参照中国已经签署或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对已有的权利体系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例如,提高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地位等。为了处理好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便于公约权利在国内法院实施,并发展民权诉讼,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权利法案》,作为宪法性的法律,并抓紧研究制定或修改其他宪法性法律。同时,应集中考虑解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法律的协调问题③。例如,在人身权利方面,研究如何从立法角度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收容遣送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和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制度;在选举权利方面,研究如何扩大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的范围,如何巩固村级直接选举制度并纳入到国家政权体系等……61.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第2期①②③该公约的宗旨和原则与中国宪法和法律是一致的,不尽一致或有所抵触的主要有第6条第2、4款,第7条,第8条第3款,第9条第1、2款,第10条第2款,第12条第1款,第14条第3款(乙)、(庚),第15条第1款,第19条第1、2款,第20条第1、2款和第22条第1款等,涉及死刑、人身自由、沉默权、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等。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69—170页。大约10年前,一群学友和我从事的关于中国公民权利的研究取名为“走向权利的时代”(参见《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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