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瑕疵”三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三“光荣义务”是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伏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这里的“光荣义务”是一种什么义务呢?从四十条到五十六条,宪法还规定了“劳动”、“受教育”、“计划生育”、“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纳税”等等义务,这些“义务”的前面都没有加“光荣”这个定语,难道这些义务都不光荣吗?不是的,这些义务也是光荣的义务。既然同样都是光荣义务,为何有的加“光荣”定语,有的不加“光荣”定语呢?法律的起草者、执笔者又是如何考虑的呢?
其实,“光荣”是一个情感性、文学性很强的词汇,在政治宣传、政治鼓动中使用是可以的,在立法中使用则是不适宜的,有碍法律的严肃性。类似的词汇在法律中应当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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