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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综观中外行政法治的实践,行政立法的过度膨胀已经成为行政法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症。尽管各国立法机关仍在继续制定法律,但它与日益盛行的行政立法相比,已经相形见绌。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尽管授权立法满足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致使行政立法肆意扩张,国家立法权遭到严重威胁。这种状况直接侵蚀了宪法权力制衡原则,使既有的权力配置格局被打破,直接危及到宪政的生长。在我国,行政立法膨胀的危害尤盛。一方面,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过于庞大,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可谓无孔不入。然而,法多劳民,法繁扰民。这些所谓的行政立法大多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集中体现,管理色彩过浓、维权成分过低是它们的通病。例如,《农业法》本应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基本法,其内在结构理应围绕农民的各种利益进行设计,但事实上,该法却完全以对农业生产的管理来安排。(注:《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该法的核心内容由六章组成,其名称依次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等。)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由于这些立法没有认真考虑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而得不到他们的有力支持,致使很多立法实际上处于被“搁置”的状态。另一方面,随着行政立法的膨胀,政府对社会及个人生活的干预必然增加,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自由的削减。“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权力总量是既定的,国家权力的扩张膨胀必然减损和侵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政府的权力过大,尤其是政府拥有立法所有权时,公民的权利就会成为行政权的附庸,人民享有的权利必将成为政府的恩施。”(注:傅国云:《论行政委任立法及其监控模式》,载胡建淼,主编:《宪法学十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质言之,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行政权的增长有时是以公民权利的消减为代价的,这在部门行政法中表现尤甚。例如,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款,然后才能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换言之,当相对人一方确实无力缴纳时,则其将丧失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毋庸置疑,这种规定实质上是以限制、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去保障所谓的“国家权力”。可见,行政立法的膨胀严重地背离了限制政治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宪政精神,这是行政法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最主要的消极影响。

  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对行政权的授予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反映到立法层面上,集中表现为行政组织法的严重滞后。授权是限权的前提。由于没有确立世所公认的“行政组织法定主义”原则,致使行政权来源的合法性及对行政权的控制都失去了充分的法律根据。权力界限的模糊,客观上为行政机关的自我设权和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在行政法治实践中,滥设行政机构、行政争权越权都是与行政组织法的粗陋分不开的。一旦行政组织的权限范围、责任大小失去了法律的规制,行政专制便来临了。回顾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组织法缺漏的危害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它不仅助长了行政权的自我膨胀,而且大大降低了对行政权力限制的实际效果。毋庸置疑,这些都是与宪政的基本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以上的实证分析显示: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同样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也就是说,一旦离开了宪政基本精神、价值的指引,行政法就将失去安身立命的基础,其民主性、科学性也将丧失殆尽。因此,为了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我们对这种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三、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互动关系良性发展

  前文逻辑的、历史的及实证的分析已经充分地显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能够补充、发展、推动宪法,使宪法、宪政日臻完善。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实在太亲密。在迈向宪政、法治的伟大征途中,宪法与行政法应当时刻保持这种亲和力,以便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早日形成贡献更多的思想体系与制度设计。为此,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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