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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市 势在必行(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由于我国目前法制水平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总体历史背景的制约,城市的广大干部与群众的法制观念还相当薄弱。许多法律,尤其是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行政、经济法规未得到全面、切实的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也未能有效地遵守执行。因此,依法治市必须触及和摒弃各种陈腐观念。具体而言,要做到:1.革除“人治”观念,坚决克服“以权代法”的随意性;2.改变只把公、检、法机关当成执法部门的片面认识,改变把依法治市仅限于社会治安的狭隘偏见,牢固树立城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是依法办事的观念,树立依法治市应落实到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的观念;3.改变“政府抓生产,企业管社会”及“城市是企业的附属物,企业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城市政府转变职能的意义;4.改变部门所有制的观念,确立起市级政权机关统一管理城市的观念,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市级政权作为统一管理城市和权威机构所应有的一切权能。城市的所有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及市民的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切活动均要接受城市政权机关的统一管理;5.确立全体市民是依法治市主导力量的观念,确保广大市民依法参与本市事务。

  (二)优化依法治市的各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市的基础。除了空间效力以及对全国而言在城市付诸实施的法律外,依法治市还须有城市专门法规。就后者而言,我国目前还相当薄弱。既无专门的《城市管理法》,也无单行的《市政府组织法》、《城市人事法》、《城市财政法》等,至于定量控制的技术法规更是尚付缺如。已有的城市管理法不少亟待修订。许多涉及城市发展、建设与管理的法规散见于大量的全国性法律之中,有些适用不了各个城市的具体实际,某些与中央对改革试点城市的授权政策互有抵牾。

  完备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从纵向序列看,应包括三个互相衔接、层层深入的部分:(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统一的、专门的法律。如我国正在起草的《市政管理法》;(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3)省、市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横向序列看,则包括互相协调、数量繁多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城市的规划、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公安、计划生育、拥军优抚、生产救济、环境保护、税收、财政金融、市场管理、公用事业、文物保护、商业贸易、工商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消防、新闻出版、广告、结社、集会游行等等方面。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完备的城市法规体系,任务还相当艰巨。我们认为,立法时应注意三个配套:(1)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配套;(2)基本法与单行法的配套;(3)经济法规、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技术规章的配套。目前,应主要围绕搞活企业经营机制和投资、物质、金融、财政、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外贸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市的关键。有了完备的法律,不等于实现了依法治市。依法治市的关键在于城市的所有党派、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现在依法治市的主要症结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城市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经市人大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等违法现象。又如城市建设用地方面,不少单位无视《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总体规划》,见空就钻,无孔不入,违章建设层出不穷,亵渎了法律尊严。对此,再也不能搞“下不为例”了,一定要花大气力予以整顿,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首要的一步是要加强公、检、法司法体系和充实行政监察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执法体系。建立一支铁面无私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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