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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与宪政转型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本次宪法修改是现行宪法颁布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虽然对它的充分解读和认知并非短期可以完成,但我们应能合理预期它将会引致我国宪政建设的重大转型。为了应对宪政转型所带来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第一,修宪时刻的辉煌与对宪法的持续尊崇。在现代国家,修宪时刻往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时刻,修宪活动是最受关注的公共活动。这不仅因为媒体的聚焦会使修宪氤氲一层神秘的光彩,更因为现代修宪是与各个阶层乃至各个个人密切的利益博弈。宪法修正案这种最高级的正式制度安排会极大影响和支配公民生活。但当修宪的帷幔缓缓垂下的时候,我们将面临更为艰巨的树立宪法权威和培育宪法意识的问题。百年中国宪政演变的一个轨迹昭示我们,有宪法并不等于有宪政,革命也并不是宪政的好伴侣。宪政意识的树立固然需要唤起和培育普通公民的宪政情结,但社会精英阶层敬畏宪法而不是藐视宪法、尊崇宪法而不是功利式对待宪法却是重中之重。当美国大部分处于蛮荒之地的时候,美国那50多位密谋者们没有选择华盛顿去做君主,却弄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而开辟了美国乃至世界的宪政发展道路,这一历史事实是有重大的启示意义的。因此,当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把法制宣传的重点放在普及党政干部的法律意识,把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时,我们认为这是把握法治发展的最关键结点。

  第二,历时态与共时态的文本话语协调问题。现行宪法出台后,为了解决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协调问题,我们一直在众多的宪法变迁方式中选择修正案这种方式。这是一种局部的渐进式的变迁。其优点在于:它能克服立宪者的理性局限,减少因全面修改宪法所带来的社会阵痛,控制法制巨变所应支付的社会成本,同时在社会转型剧烈立宪者并无全面成熟的应对方略时,可掌握一个宪法变迁的可操作标准。另外,它还可以通过一些边缘宪政制度的创新,使某些维护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法律先执行起来,逐步实现从边缘到核心的突破,最终达致宪政秩序的完成。但这种变迁方式潜在的缺憾是:首先,立宪是社会重大利益的博弈,为了减少社会动荡的成本,必须实现社会多元利益的相对均衡对待。而这要仰赖于各种利益有充分协商和妥协的制度空间,否则如不能约束利益集团的行为,就会出现立法的恣意与任性,最终出现社会公共资源和财富被打着法律的旗帜瓜分挤兑的情况。其次,渐进主义的修改是宪法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被动式的趋附,它在增益宪法的适应性促进实质正义的改进的同时,必然会造成宪法文本话语体系的不协调,牺牲宪法技术层面的完整性。因为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宪法修改是在不同修宪指导思想指导下为解决不同的宪政问题而运作的,不同时期的宪法修正案是把“当下”的修宪成果凝聚为文本形式。当这种情况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造成在某一个时间结点上的人们不得不直面一个“话语杂烩”的宪法。国外许多国家都以判例或以释宪技术来克服这种缺憾,而在我国恰恰在宪政运作层面上并未激活这两种宪法变迁手段。这种状况一个合逻辑的演绎结论是不同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出于自己的认知和权衡而对宪法做对自己有利的解读。比如,我国现行宪法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四次修正,其中大部分内容均与经济方面的修改有关。这导致宪法关于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表述在宪法文本中都存在。同时又由于马克思主义是永不停止不断发展的,我们在立宪技术上又追求把马克思主义的最新发展在宪法上予以确认或反映,这也会造成具体的宪政实践中准确理解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困难。又如本次修改宪法时,为了及时反映我国社会阶层的变化和中国人民对文明发展的最新追求,将社会主义建设者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与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爱国者并列的社会主义主体力量,强调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但在逻辑语义的划分与对应上,政治文明通常应与经济文明、文化文明对应,劳动者与建设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上述这些法律话语表达范式不科学、不严谨的问题是我们在贯彻实施宪法时必须认真对待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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