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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道(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改革开放已近四分之一世纪,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皆已确立的今天,尽管我们不能说,当初的修宪者们对上述问题所作的理论回答和制度安排都是明确而且正确的,但是,他们所显示的理论勇气和决断能力,依然令人敬佩。这里举几个例子。首先是关于修宪究竟以哪一部宪法为基础。和平时期修宪之通例乃是以被修改的宪法即现行宪法为基础宪法。当时的现行宪法是1978年宪法。该宪法虽然对1975年宪法有所修改,但是,在序言里仍然肯定“文革”,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关于国家性质、社会矛盾、共产党与人大、与公民的关系以及关于工作重心等重要问题,也保留了不少不恰当乃至错误的规定。鉴于此,宪法修改委员会决定不以现行宪法、而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来修改宪法。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政协和人大的地位。由于政协代行过人大职权,从《共同纲领》到54宪法,政治协商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政协在文革期间又有不幸的遭遇,加之人大和政协的作用都要进一步加强,因而两院制问题被提了出来。从修宪的史料看,曾有过公开、坦率、热烈而又严肃的讨论,最后还是决定既不实行两院制,也不实行一院制,而是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怎样规定公民权利。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但修宪者决定将这一章的位置提前,以表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先有公民的权利,才有国家的权力;同时,不仅增加了公民权利条款的数量,而且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扩大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范围,增加了对公民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增写了关于公民基层自治权利的规定,明确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从是否修宪,到由谁来修宪,按何种程序修宪,以哪部宪法为基础修宪,尤其是修什么、不修什么,这些都不是简单的政治决断,更重要的是,体现着对宪法的某种规律或法则的苦苦求索。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仅要靠解放思想、锐意改革的精神和勇气,更重要的,是要靠对宪法之道的认识和把握。

  凡事皆有道。事分大小,道有本末。宪法乃根本大法,宪法之道乃根本之道。根本之道,大道也,即所谓根本规律、普适事理。古人所谓天道、地道、人道,说的都是大道。如,《易。说卦》:“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宪法之道,也就是某种内在于宪法又立于宪法之上的规律或法则,是宪法之为宪法的根据。我们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由于宪法规定着国家制度的基本事项,是治国的总章程,而是因为宪法体现着某种根本规律或法则。这也是许多规定国家制度的基本事项并标著“经天纬地”、“安邦定国”一类字样的古代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唐律》等,不能称作宪法的缘故。那么,现代宪法所遵循的根本法则是什么呢?

  从现代宪法的历史来看,人类认识和把握并通过宪法制度表述出来的带有根本意义的法则主要有三:一是价值法则,其核心为人本和自由。人本即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自由即维护人的尊严和福祉。二是政治法则,其要义是人民主权。三是程序法则,它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运作体现程序理性。其中,价值法则是最根本的,它是宪法的价值来源和逻辑起点,并由此完成对宪政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证成。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是价值法则在公共领域里的运用,其运用的程度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实际条件。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主要解决政治动力和政治正当性问题,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主要解决制度设置和程序正当性问题,它们通过在公共领域里解决价值法则的有效性问题,构成宪法制度,并通过使用权利语言,从人权或自然权利中推导出若干政治权利和程序权利,构成宪法权利。价值法则与政治法则、程序法则的关系,用中国传统的术语来讲,是道统与政统、法统的关系。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在许多场境里都可能作为法律合法性、至上性的论据,例如,法律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符合正当程序等,但是,归根结底,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是从价值法则里推演出来的,并由价值法则决定和统摄。惟有价值法则才是根本法则的核心,决定和表现宪法和宪政的真正本质,为宪政奠定最终的合法性基础。如果把握不了人本和自由这个核心,便会只有宪法秩序,没有宪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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