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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道(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这三个法则乃根本法之根本,是宪法本身合法化的基本要素。它们既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凭藉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源泉,又是立宪、修宪、行宪的制约和指导,是宪法之上的法。这样的法则,即古人所谓不易之则,“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型之,万世传之”。这样的法则涵蕴于人类生活的日常规则,与其说要靠我们来制造或发明,不如说要靠我们来发现或叙述。这样的法则如何论证和阐发,表现着特定国家和文化的理论能力和哲学风格。这样的法则如何识别和实施,取决于特定国家和文化的法律传统和制度安排。这样的法则叫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修辞策略问题。我们可以称之为“客观法”、“自然法”、“最高法”、“天法”,也可以称之为“客观规律”、“共识”、“基本原则”、“宪政观念”、“道统”、“天道”等。遵循这样的法则,便是古人所谓“法法”。法律之上若没有法,就像权力之上没有法那样,也是会走向专横和任意的。法律要确实居于权力之上,法律之上还必须有法。

  根本法则乃宪法道之所本,道之所在。1982年宪法的成功之处,在于它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确认并规定了一些既反映时代要求和社会变迁,又行之久远、历久弥新的重要观念和原则。当初以1954年宪法而不以1978年宪法为修宪基础,说到底,是因为1954年宪法要比1978年宪法较好地反映了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的要求,体现了现代宪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般特征。20年来,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3次共17处修改,其中大多数修改是关于序言和总纲的,这表明,我们对根本法则的认识和表述,无论在实体内容方面,还是在抽象技术方面,都还在不断求索。

  近年来,修改宪法的呼声不绝。当此之时,更应当对宪政原理探幽究微,对修宪主张慎之又慎。只有把握宪法之道,明了宪法之法,才能确定哪些是必须写进宪法的,哪些是不能写进宪法的;哪些是必须改的,哪些是不能改的,从而明确方向,分清纲目,既定元固本,又开拓创新。在改革和创新成为时尚的时候,应特别注意处理好定元固本与开拓创新的关系,用古人的话说,就是既要“观时俗”,又要“察国本”。宪法不仅要跟着改革的步伐走,不断确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而且要更多地引导改革、指导改革,为改革留出必要的空间,为中国社会发展和中华文明进步提供更宏大、更坚固的理论和制度框架,并在必要时能够限制改革、约束改革,从而,借助法律的力量,以不变应万变,以万变定不变。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表面上是要改什么,其实是要最终明确什么是不能改的,而且还要加固的。这才是真正辩证的改革哲学。如此看来,宪法之道,与其为变革之道,毋宁为不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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