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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听证会首先进行第一个议题: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宋庆庄(退休)首先发言:“司机全责”有前提 不会助长碰瓷现象

  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规定,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又增强了以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可操作性,它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强调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严肃性。

  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是有重要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 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在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判定谁担负责任或者担负责任的程度都是不合情理的。因为我国的执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见于机动车有强制保险,确认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有人担心,说第69条为助长碰瓷现象的发生,我认为,恰恰相反,第69条是对碰瓷的有利打击。

  大家都清楚,搞碰瓷的人最害怕的是警察和事实真相,依法报案,保护现场,在警察和事实面前搞碰瓷的人不会占到便宜,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相信,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只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行车,依法走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媒体在报道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引用了一些通俗的群众语言,使用了一些省略语,如撞了白撞,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机动车付权责遭谴责。这些媒体本意是好的,但确实使一部分群众对实施办法产生误解。

  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和第69条的表述有本职上的不同,机动车负权责和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有明显的区别,今后媒体在报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政策法律和法规使善用一些群众通俗的语言,不要使用省略语,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又要全面准确表述。

  蒋元(公务员):逃逸还是救人这是一个问题

  有人强调,行人是弱者,但是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没有特定的范围,两者可以转换。行人的小小违章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类似的情况很多,驾车人的权利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遵守交通法规从幼儿园就教育,可是还有很多人漠视法规,如果现在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所有的责任,我不敢想象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法律不能迁就落后,保护无知。

  可以想象,一旦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为法律事实,机动车肯定会在逃逸还是救人中做出选择。现实将会很严酷,这不是危言耸听。

  卢凤几:让每个司机都知道撞不起人

  对行车伤害的赔偿是应该按比例承担,赔偿标准、方法应当量化,不应当只根据现实水平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方式也不应当以受害方拿到的各种单据为准,因为这不是财务报销,更不是商业买卖,要让每个司机都知道撞不起人。

  陈建明(教师):条款应该还要细化

  69条第二款它的中心实质,意思是说如果行人和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大家都没有报案,都没有保护现场,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作为机动车一方,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它受伤害程度是要低于是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因此行人不报案,机动车也要报案,我认为这恰巧是体现了一个法律的实质原则,像类似这样的原则在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儿童权益保护上都有体现。

  这条条款总体我的看法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认为不够细化,因为北京市制定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细化,自我认为这个条款应该在两个方面得到细化,第一要细化协商优先,优先不成,双方都必须报案。第二要增加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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