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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孙勇(律师):司机全责不会对交通产生负面影响

  69条第二项规定,首先是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如果行人闯红灯机动车可能把行人撞伤致残或者致死,反过来行人不但不会把机动车撞坏,反而会被机动车撞伤上或撞死。不管是受害的都是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

  行人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伤一般不大,但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轻于残废,重着死亡。以上两点清楚表明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才于过错原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第二69条第二项规定是可行的。

  新交法实施4个多月了,我没有看到有些人描绘的,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的二环路上会有两个老太太前着狗走的场面。今年上半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的只占2.6%,机动车违章的占87%,是行人违章的30倍。这充分说明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全责不会对交通产生负面影响。

  张铁军(警官):发生事故不报案司机应该负全责

  交通事故往往会使弱者造成很大伤害,主要是对弱者的健康带来伤害。机动车和骑车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非机动车人往往无能力保护现场,无法报案。

  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来讲,机动车驾驶员应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的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在事故的原因责任上确定双方有无过错,这也是保护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报案,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李来生(法官):“司机全责”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第69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不管什么责任机动车都应该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要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首先要分清事故的责任,要按照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当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案,保护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和现场的勘验作出责任认定,大多数事实是能够查清的,能够作出认定。

  建议第69条第二项应当与第67条综合在一起来写,因为制定法律,制定法规,应该清楚明确让人一看就明白,不至于产生歧义。

  曹学军(职员):法律公平应该是相对的

  机动车现在许多在人行横道规避行人的意识,今天早上我们家门口有一个人行横道,原来有红绿灯,但是今天早上停电没有红绿灯,在这个人行横道上,我观察了8分钟,每分钟通过八九十辆车,只有三辆车主动避让行人。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还不避让行人,那么行人就会想,我去绕行这个道路有什么意义,我可能绕二三百米机动车还是不让我,这就是机动车妨碍了行人通行的权利。

  行人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的都是行人,很多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驾驶人不安全行使造成的。任何法律的平等都不是一种绝对的平等,法律的公平应该是相对的。

  张梦玲(退休干部):第三责任险为何拒赔和少赔

  在北京有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就是第三责任险,在北京地区是强制险,不入此险交通部门是不给检查的。但新交法执行以来,有相当一大批的机动车驾驶员手持着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有责任为零的,有次要责任的,却均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少赔。

  隋袆(编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机全责有失公平

  我认为第69条第二项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作为机动车负全责,我个人认为实际上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规则,只要造成危害,机动车就是没有造成,也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我认为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过于超前,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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