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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其次,五四宪法的厄运还在于其所规定的经济内容具有速变性的特点。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本源意义上的根基,因此经济内容就成为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但问题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并存,并且又急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的情况下,五四宪法过于具体地规定了经济内容,而现实中这些经济成分又具有明显的变动性。“关于我国现有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分析以及国家关于各种所有制的政策,构成了宪法草案总纲的重要部分。”4五四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当时经济上是两种成分并存。“在我们国家,一方面有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也有了合作社所有制;另一方面还有个体劳动者所有制,也有资本家所有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的经济现在是同时并存着的。这就是我国过渡时期的基本特点。”5五四宪法对不同经济成分的地位给予不同的规定。第6条“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第7条“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第8条“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第9条“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第10条规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鼓励和指导他们转变为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同时,对不同经济成分的过渡形式作了分别规定。“在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主要的过渡形式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如像几年前来我国农村中已经开始发展起来的,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逐步地和广泛地运用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的过渡形式,就可以引导广大的个体劳动者比较顺利地走向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过渡形式是国家资本主义。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可能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6同时,五四宪法还规定了实现过渡的和平道路。“……所有这些,即工人阶级的国家领导权和工农的巩固联盟,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内统一战线的关系,并加上有利的国际条件,就是我国所以能够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剥削制度,建成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7

  五四宪法这种对经济政策亦步亦趋的追随,不符合宪法规范稳定性、概括性的要求。宪法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宪法的稳定。失去高度概括性之特点的宪法规范,面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剧烈变动失去了应变能力。而法律是一个保守的事物(培根语)。列宁说,当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伪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是真实的。事实也确实如此,当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五四宪法的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对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部分,由于失去了调整对象,事实上已经停止了生命力,连宣示的作用也没有了。

  再者,五四宪法的厄运并不止于此,有关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也并没有得到恰当的实施。五四宪法规定了包括迁徙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对于中国人民来说,这是第一次用社会主义性质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来规定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在中国历史上,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在得到公民的行使时才有意义,否则,仅仅是白纸上的黑字,仅仅是一种无生命的宣示。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公民权利必须得到恰当有效的行使,否则,公民权利的滥用,对于国家来说或许是一种祸害。

  在这部宪法下,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举国欢庆,欢欣鼓舞。同样是在这部宪法下,1967年,一群红卫兵把时任国家主席的他从家中揪出,对这位由他们当初亲自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进行了一次残酷的批斗。“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1可惜,他并没看到破坏宪法的人受到制裁,他只能寄希望于“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这时,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连国家主席也保护不了了。十年浩劫,宪法中有关权利的规范受到无情的漠视和践踏,总结历史,把原因归结为公民权利意识薄弱,终究是皮相之谈。为何赋予的权利却成为国家遭殃的祸根,恐怕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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