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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五四宪法也用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最终却酿成了一场国家灾难。十年浩劫中,公民疯狂地运用‘大鸣大放’的方式来行使言论自由,以侮辱人格的方式来行使集会权利,等等。这也是公民权利的行使,但这是一种病态的行使,以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为代价。结果是宪法的权威丧失殆尽,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人人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人人都在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但是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人人自危。疯狂的政治热情取代了一切,占据一切。反思这一段沉痛的历史,总结经验和教训,当然不能以此为借口取消或限制公民权利,相反,更应该扩大公民权利范围。问题的关键是,在用宪法这个“高级法”确认了公民权利之后,如何营造“民情”,使公民既主动关心自己的权利,又能正确地行使权利,并受益于权利的行使。在涉及公民贴身利益的事情上,让公民逐渐懂得如何恰当地行使权利,珍视权利,最终形成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参与国家事务的意识,养成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否则,权利仅停留在字面的层次上,人人都知道自己享有权利,但是人人都漠视自己的权利,准确地说,这样的权利不是权利,因为权利没有同公民结合在一起,毋宁是负担;而这样的公民也不能称之为公民,因为他们没有从权利中受益,没有体会到权利的乐趣,只能称之为顺民。

  小结寄语

  宪法是高贵的,但并非高贵得?不能亲近;宪法是美丽的,但并非美丽得不能触摸;宪法是神圣的,但并非神圣得不能正视。五四宪法,作为一个文本,已经成为过去,但是我们不应将其遗忘在回忆的角落,束之高阁,成为苍白的历史。或许,我们更应该对其充满敬畏和敬仰。仅仅因为它是一个开端,掀开了东方古国现代化的神秘面纱,看到了隐约的理想彼岸。宪政,是一套技术层面的制度体系,更是一组精神层面的价值糅合。同时,作为西方文化的内在产物,它有西方宗教信仰作支撑。这样,对于一个既缺少法制传统,又没有宗教之维,法律意识又很薄弱的国家来说,宪政,或许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但是,我们既然已经毅然地做出了痛苦的抉择,选择了法治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走上了宪政这条不归之路,就应当继续走下去。

  参考文献:

  1 《人民日报》社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发表于1954年6月16日。

  2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

  1 毛泽东建国初期面对如何治理国家曾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见杨培田:《毛泽东主席与‘五四宪法’的诞生》,载于《人大研究》2003年第1期。

  2 1954年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指出,这个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见蔡定剑主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3 1958年毛泽东发表了“宪法无用论”的观点。见蔡定剑:《历史与改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3页。

  4 《人民日报》社论:《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宪法》,发表于1954年6月21日。

  5 《人民日报》社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发表于1954年6月16日。

  6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

  7 同上。

  1 何静修等编:《缅怀刘少奇》,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445页。

  2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3 同上,第149页。

  4 同上,第145页。

  5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页。转引自上书,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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