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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55周年:道路坎坷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1954年宪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的基本开端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本依据。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地方各级人大召开的基础上正式召开,标志着我国的人大制度开始运行。在这次会议上,制定和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根本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在这部制定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非常重视宪法的制定和未来宪法的作用,因此,在宪法起草过程中,倾注了极大的精力。宪法在起草过程中,在不能举行公民投票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尽可能广泛地进行了讨论,讨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全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第3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制定法令;第4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宪法第7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全国人大依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一系列单行条例。

  但是,1957到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右派”运动,同时,左倾思潮泛滥,其本质是反对法律秩序和法律程序,贬低法律的作用,主张人治。其结果是,从1957年开始,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三、文化大革命:法制全面崩溃

  文化大革命的特点是大民主,直接的表述就是“四大自由”,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而所谓大民主,实质上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民主,是不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秩序和民主程序,是不要民主,是反民主。

  在文化大革命中,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遭到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停止工作,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没有丝毫保障,1954年宪法实质上失去效力,临时性的政策代替一切。

  在文化大革命中通过的1975年宪法,客观地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一切特征。这部宪法由于对中国社会所处历史阶段及主要矛盾的判断的错误,从而制定了错误的基本方针政策,特别是在应当依靠政策治理国家还是应当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上的错误。虽然在1975年重新通过了宪法,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开始重视法制。这部宪法在起草时就并不指望其在法律领域和法律范畴发挥作用,而只期望其在政治领域起到作用。1975年宪法第一次将“四大自由”载入其中,1978年宪法更是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自由予以确认。

  从1965年到1975年10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停止一切活动,因而,国家的立法工作也随之停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全国人大于1978年通过了我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既反映了当时拨乱反正的成果,但也反映了“两个凡是”的错误的指导思想。根据这部宪法,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不可能有所作为。

  四、1979年:法制恢复

  1978年底,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对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同时,对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也有了转变,即由原来的完全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发展到既要依靠政策也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

  1979年,在全国范围内就应当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制”,进行了第一次大讨论。在讨论中,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应当实行人治、应当实行法制、应当将人治和法制相结合。在这场讨论中,完全主张和坚持实行人治的人明显处于少数,而主张和坚持实行人治与法制的人居多。在此后的时间里,关于人治与法制孰优孰劣的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又进行了两次。经过后两次的讨论,人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法制要优于人治,人治与法制不可能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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