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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坚持政治文明与维护公平正义之关系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新概念,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经过不断探索、反复思考而得出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成果,使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认识突破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它不仅深化和拓展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文明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两个文明的理论,而且帮助我们从整个人类文明进步这一全新境界,进一步认识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极端重要性,意义十分深远。政治文明的内容是丰富的、广泛的,它包含着政党的文明、政府的文明、司法的文明等等。勿庸置疑,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司法文明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就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治文明从其结构上看,包括着政治意识的文明、政治制度的文明和政治行为的文明。其中政治意识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问题上所形成的心理感受、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的总和;政治制度是指民主化、法制化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是政治主体参政议政的心态和遵守社会公德的习惯。在这里可见,政治意识文明是起着先导作用的。其理由在于,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出台,都是需要靠政治主体(政党、机构、组织、群团等)来制定、来实施,而任何抽象的政治主体又是由具体的人所结合而成的。简单地说,政治主体最基本的成份就是人。制度靠人制定,制度靠人执行,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当前提、做灵魂,制定的制度就可能是落后的,即使是先进的制度、正确的制度,执行、实施起来也会出现偏差。再者,任何政治主体的行为也是靠人的思想去支配的,靠人的素质去落实的。理念、思想等主观的原因历来就是人的素质的反映,试想,错误的思想观念,低下的主观素质,能有参政议政的良好心态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吗?同理,我们今天谈及加强司法文明建设之时,必须以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为前提、做先导。

  一段时间以来,针对目前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严重、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司法理念成了司法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的热门话题,人们在不约而同地揭露、批判、鞭挞落后的司法理念的同时,也在极力主张着林林总总的司法理念。当然,其中不乏有许多进步的司法理念,同时,也难免伴随着一些不科学的东西。我们认为要从与建设司法文明最直接相关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紧扣法治建设这个主题,确立新的司法理念。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掌握以下几方面最基本的原则:

  一是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基本目标来确立,这也是法治社会所应体现的价值标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因此,就我国的司法主体而言,就是要围绕这样一个基本目标和要求,培养和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二是要善于借鉴、吸收近代,特别是现代国外的司法文明的成果。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法治历史漫长,民主积淀深厚,司法体制健全,形成了较丰富的适合其政权体系运作的司法理念,虽然,这些理念、观念、思想是这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诸方面的客观反映,但历来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我们应当以科学的、求实的态度待之,借鉴有益的行之有效的,汲取其合理的成份,抛弃其糟粕的东西。

  三是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认真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这是我们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最为重要 途径,即使是国外的东西,也同样需要与我车的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证明其是有有益的、合理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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