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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立法选项机制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5.计划编制采用新方法。(1)改变目前以项目为单位,以年内表决为目标的计划安排方法。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审议法规计划安排,以常委会会议为单位,以完成法规第几次审议为安排进度标准,这样符合立法工作的规律,避免形成所有计划内项目必须在年内表决的观念。新的计划安排方法突出了以几件法规通过,几件法规进行了初审,几件法规进行了二审作为衡量工作的观念,有利于保证法规审议质量。(2)建议两年为时间跨度编制计划。计划的时间跨度延长至两年,有利于起草部门及早完成法规起草,部分项目可以提前到上半年提交常委会审议,缓解常委会下半年的紧张状况;有利于编制部门掌握更长时期内的立法需求,增强计划的预测功能;有利于编制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宏观调控,起草完成早的部门可以提前提交常委会审议,完成晚的项目可以延迟到后一年,编制部门的主动性也可以相应发挥出来。

  四、关于规划的几点专门建议

  五年立法规划对安排五年立法工作,指导年度计划的编制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上海市1998-2002年五年规划的完成率预计达到64%,证明了规划中的项目安排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立法规划存在一些不足:①规划变动性较大。地方立法由于受到国家立法进程的制约,不少列入规划的项目往往需要等待国家法律的出台才能够制定,不少没有列项的项目因为国家法律修改而必须及时修改;②由于地方立法权限有限,地方立法的主要领域(就上海而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而这方面的法规基本全部由政府起草,人大作为编制规划的主体对规划实施的主动性就比较弱;③由于规划跨年限较长,而社会经济变化较快,因此,许多规划项目在列入计划时需要重新论证,这样,规划对计划的指导作用就比较弱。

  关于地方立法规划,今后是否需要编制,不能一概而论。在计划跨越时间延长的前提下,可以不编制规划。如果编制规划,建议以三年为期。规划中的项目不宜全部确定。建议把握得准的,明确项目名称和起草单位;把握不准的,以“涉及某某方面的法规”为题,作比较笼统的规定,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再逐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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