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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与正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我注意到,这合法伤害权可以从正规则中找到根源。历朝以道德立法,立法的原则在于通过各种礼仪、例规来体现和执行圣贤的道德理想,而不是订立严密的程序和制度来限制和分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集中。国家权力通常只被赋予浓厚的道德使命,而缺乏必要的制约,儒家典章中不乏“达则兼济天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类的道德训示与仁政思想,欠缺的是“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样的理性认识和法治意识。在这种正规则之下,权力愈大,为所欲为的空间就愈大,有权者对无权者,权大者对权小者,既可以造福,也可以给予合法的伤害或者不予伤害。由于权力具有可赎买的商品属性,后者可以通过行贿、送礼的方式出让部分利益,换取前者行使造福权或者不行使伤害权;前者也总是乐意于在利益驱动而非道德感召下行使权力,追求这种交换。这种交换关系的发生,就构成了潜规则。当然,在道德使命感特别强烈的官员那里,潜规则就不太容易出现。一般情况下,从正规则到潜规则,只是一步之遥,合法伤害权(还有合法不伤害权、合法造福权)在这当中充当了中介性质的关键角色。

  譬如,虽然正规则对官员的任用、官员与民众的关系等,都作出了种种正当的规定,什么“选贤任能”、“爱民如子”云云。但在实际操作上,官场中人往往需要通过行贿、走后门、拉关系才能谋得心仪的职位。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必须忍受着来自官府的苛捐杂税、敲诈勒索,才能免受无妄之灾。在道理上,这当然是有违正规则精神的。然而,官员的仕途前程往往为上司所掌握,或升或谪,或给肥缺,或与瘦差,很大程度上由着上司手中的权力去规划,“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老百姓的父母官们也是手操生杀大权,将小民的身家性命拿捏在手里,比如断案,父母官职责所在,但“官断十条路”,有罪无罪、重判轻判,父母官说了算。你说做下属的不跑官行吗?小民百姓不孝敬行吗?总而言之,不认同潜规则行吗?这方面的具体事例,吴思先生读史杂博,在其著作《潜规则》与《血酬定律》中已多有引述,不再赘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潜规则所仗恃的伤害权、不伤害权、造福权,都是合法的,它们并不是潜规则的产物,而是由正规则赋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乃是正规则给了潜规则有恃无恐的支持。这是潜规则与正规则的第二种关系。

  潜规则与正规则相互妥协

  我倾向于认为,历朝的政治社会秩序通常由潜规则与正规则共同把持。正规则在大体上引导着国家的运行不至于滑向恶政与荒政的穷途,因为它在操作上的诸多不足,又需要从潜规则系统中获得技术性支持,后者也因此得以挟持前者实现其自私的利益诉求。两者各司其职,各取所需,既背道而驰,又相辅相成。一个王朝如果正规则大面积瘫痪,由潜规则主导,那么这个王朝离崩溃可能已为时不远,但是,高明的统治者,并不是一意孤行地取缔潜规则,而是既要防止潜规则的恶性膨胀,又要正视潜规则存在的合理性,以求在正规则与潜规则之间保持或创造某种良性的均势和平衡。

  然而,由于在立法精神和利益分配上的大相径庭,正规则与潜规则的冲突有时候也不可避免。有冲突就会有较量或妥协。读史的人会观察到,两套规则系统的较量一般可以分为:基于道德冲突的较量,如“海瑞斗严嵩”的故事;基于利益冲突的较量,如历代“官逼民反”的故事。这里不准备细说正规则与潜规则的较量,而打算来看看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妥协。

  1.正规则对潜规则的妥协。

  正规则对潜规则的妥协,实际上就是认识到正规则系统在道德原则上的不合常理以及在技术操作上的不适时宜,承认潜规则系统在力量上的强大或在利益诉求上的部分合理性,从而对正规则作出局部修正。清雍正二年推行“火耗归公”政策,将税银的火耗费改为附加税,由政府统一征收并上缴国库,然后朝廷再给地方官员发放津贴,称“养廉银”。也就是说,朝廷虽然希望消灭潜规则在课税上的活动空间,却不得不换一个名目补偿潜规则系统的利益损失。按照朝廷的正规则,课税乃是地方官员的职责所在,已有正式俸禄作为办公报酬,在俸禄之外另发“养廉银”,既无成宪,又不合正规则的精神,严格来说,这是一种“次正规则”,是正规则向潜规则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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