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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与正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吴思的《论资排辈也是好东西》说到一个小故事:明朝吏部尚书孙丕扬放弃传统选官机制,却用“掣签法”来选任官员。本来对官员的任用,历朝都重视德才兼备的原则,也建立了选贤任能的考核、荐举机制,然而明朝吏治腐败,官多职少,请托成风,正式的选官机制无法应付潜规则集团对人事安排的干预。孙丕扬为人清正,既想消除请托、跑官的陋习,又顶不住潜规则集团的压力,只好修改正规则,通过资辈认定和抽签来分配职位。当然“掣签法”并不符合正规则任人惟贤的道德原则,同样是一种“次正规则”,是向潜规则妥协的结果。

  2.潜规则对正规则的妥协。

  不管正规则多么空言大义、不切实际,它的合法性地位与道德优势却是潜规则无法挑战的,因此潜规则系统有时也要放弃部分利益,向正规则系统妥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妥协只是意味着潜规则系统出于维护整体利益格局之需而愿意付出部分代价,并不代表正规则已经取代了潜规则让出来的制度空缺。

  关于潜规则对正规则的妥协,吴思的著作甚少提到,不过他在《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中论述的关于“漕口勒索白规”的故事,可当作这种妥协的一个例证。明清两代朝廷通过漕运调配皇粮,地方官员借助漕粮的征收和运输之机,私订漕规,盘剥百姓。漕口就是专门向漕规“找碴”的所谓“刁绅劣衿”。这些读书人明白漕规不合正规则,见不得光,便借此挟制官吏,索取财物,即所谓“白规”。漕规集团做贼心虚,往往不得不满足漕口的要求,同意与漕口分肥。漕口所持者,就是正规则。漕规集团的屈服,不妨视为潜规则向正规则的妥协。但请注意,漕规自然是潜规则,白规可不是什么正规则,它只是潜规则对正规则妥协的产物,或者说是潜规则的变种,姑且称之为“次潜规则”。

  如果正规则本身的缺陷得不到纠正,潜规则向正规则妥协的结果通常就是派生出一些“次潜规则”,潜规则并未被正规则取代,只不过由潜规则主导的利益格局调整为与“次潜规则”共享。正规则所标榜的道德诉求,依然是空中楼阁。

  检讨潜规则与正规则的三种关系,我得出的结论就是,消除潜规则,关键在于变革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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