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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裁判所(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对以立法形式而批准的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利也仅属于宪法裁判所。

  3.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法律(“其他法律” )

  从司法实践来看,属于宪法裁判所审查范围的这部分法律名称和形式可以各异,但在内容上必须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即应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

  对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法律的审查权并不仅仅属于宪法裁判所,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实际也享有这一权力。它们可以在审判中拒绝适用他们认为违反宪法、国际条约或议会立法的其他法律。

  (二)审查内容

  1997《宪法裁判所法案》(“《法案》”)确立了三项审查内容:

  1.实质审查-法律规范是否违背宪法和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否违法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

  2.程序审查-法律规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值得一提的是,1985《宪法裁判所法案》规定的进行程序审查的标准仅仅是议会立法中的程序规定( prescribed by statute)。1997《法案》将这一标准扩大,用的是“法定程序”的表述,因而把机构的内部规定(by-law)也包括在内。

  3.权限审查-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这一点在审查法律的实施细则的时候尤为重要。15

  (三)审查标准

  提交审查的法律规范依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在波兰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于第一等级,是最高法。16分列第二和第三等级的是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和议会立法。17处于下一个等级的是其他的法律规范(sub-statutory acts),这一等级又可以区分具有普遍效力的执行规则(executive regulations)和只在上下级系统内有效的法令。18

  与以上法律体系相对应,审查的标准是:法律批准的条约须符合宪法,议会立法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批准的条约,其他法律规范须符合宪法、法律批准的条约和议会立法。应当注意,裁判所没有被赋予审查同一等级的法律之间一致性的权力。

  宪法是所有审查的基础。当以宪法作为审查标准时,裁判所依据的不仅是宪法中的明确条文,而且还包括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却由条文所蕴涵和反映的原则、价值。1989宪法中规定“国家是依法而治的民主之国”,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一系列更具体的规定和原则的集合体。因而,很多新内容依据这一条文被发掘,从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到生存权和保护个人隐私。如果说1997年之前,运用这一创造性方法的理由是年代久远的宪法必须适应新的社会生活实际的话,那么当面对1997新宪法-一方面纳入了以前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追求民主的立法者的立法意愿,是否还能运用这一方法?完全以平等原则和这一条文为依据的判决的出现给了我们肯定的答案。但是,目前裁判所尽可能地以权利和自由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另外,宪法31条的规定19在裁判所的审判中,特别是在有关财产方面的案件上,运用得很普遍。

  目前为止,国际条约还不能作为独立的审查标准。尽管在裁判所的判决中,国际条约特别是《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公约》及《人权法案》被频繁地引用,但都是作为补充的理由。现在情况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判定议会立法违反国际条约的判决已经出现,但据此作出一般性结论,还为时过早。

  议会立法构成对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的标准。当然,直接挑战其他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也是被允许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违反议会立法的其他法律规范同时也构成违宪。

  (四)事前审查(PreliminaryReview)

  事前审查是指法律规范生效之前的审查。与事后审查相比,在宪法裁判所法律规范的审查体系中,事前审查只是一个例外。提起事前审查程序的权力仅被赋予了总统,而且审查的对象仅仅针对已由议会批准提交总统签署的议会立法20和交由总统批准的国际条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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