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宪政条件下的党权运行模式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与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简而言之,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依据法律进行执政活动,党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也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而是进入到国家政权之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政权的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1]这意味着即使是执政党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执政,行使执政权,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享有法外权力。

  明确地提出“依法执政”,作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中共十六大的重大理论创新,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研究“共产党执政的规律”这一重大课题上认识的不断深化,并通过实践取得了新的理论成果,必将为我党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认为,依法执政是我国走向法治型宪政的必由之路。关于宪政的发展模式以及依法执政对于我国宪政的重要意义笔者将另撰文进行讨论,在此先阐明几个前提性的问题:即党权的性质是什么?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关系怎样?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关系如何?

  显然,如果党权是一种国家权力,那么在宪政国家的构架中其势必应当受到限制;如果党权只是一种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则应允许其在法律下自治。因此,弄清党权的性质是讨论其在宪政国家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前提。

  一、关于党权性质的论争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综合现有认识,对于党权大概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党权是一种权力。列宁指出:从前,我们党还不是正式有组织的整体,而只是各种集团的总和,所以在这些集团间除了思想影响之外,别的关系是不可能有的。现在,我们已经成为有组织的政党,这也就是说成了一种权力,思想威信变成了权力威信,党的下级机关应该服从党的上级机关。[2]显然,列宁所说的权力是指针对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的权力。有学者指出,党的领导是一种以号召力、说服力、影响力为特征,以人民的自觉拥戴和自觉服膺为标志的政治权力,不同于国家权力是以强制服从为标志的法律权力。[3]有学者认为:在权力体系中,政党权力隶属于社会权力范畴,政府权力隶属于国家权力范畴。[4]有学者则认为: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能离开权利领导,但党的领导首先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5]

  第二种观点认为,党的领导权既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权威,又是执政党的政治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转化为国家权力,但对于党组织和党员来说则是一种直接权力。[6]

  第三种观点认为,党对国家政治生活有领导权,这个“权”不是也不应当是国家权力,但又决不仅仅是权威,主要应当是政治权利。[7]

  显而易见,要解决上述分歧首先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概念:即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利。关于权力,也许最有影响力的定义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所做出的: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8]也有学者将权力定义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9]但,无论如何定义,权力总是表现为一种特殊力量,其特殊性在于强制力、支配力、影响力浑然一体,其核心是改变被支配者的意志。[10]

  政治权力是与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相对而言的,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权力的客体不同。政治权力的客体是政治路线和政治设施,它是阶级国家统治的核心力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