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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是省级地方人大立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立法审议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关系到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法定职责的履行。二十多年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健全立法审议机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施行两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依照该法的规定确立了统一审议机制,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就近年来市人大立法审议机制形成的一些经验和需要完善的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意见如下:

  继续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机制

  1、关于法规案的审次把握。

  根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规案一般实行常委会两审表决制,某些内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也可以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在立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规定尚需细化。一是常委会对某项法规案进行初审,需要在常委会会议前确定其审次,以便安排会议议程、日程和准备相应的立法文件,而不能“视审议情况”再确定该法规案由本次会议表决还是交由下次会议表决。二是同为法规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案的审议要求和实际工作量是很不相同的,在审次上宜作区别对待。此外,根据法规审议和修改的不同情况,常委会会议可以在本次审议后即进行表决,也可以在本次审议后暂不表决,留出修改时间,交由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适当地确定某一法规案的审次,既关系到保证审议质量,也关系到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审次的确定,一般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法规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建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情况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确认,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法规案审次的一般原则是:

  (1)新制定法规,一般实行两审制。初次审议中意见较为一致的,可在二审后同次会议交付表决;审议后问题多、修改量大的,宜在二审后下次会议交付表决。

  采用简化体例“若干规定”的法规案,或者常委会就内容单一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可以在一审后即交付表决。

  (2)修改法规案,采用修订草案方式的,一般均实行两审制;采用修正案草案方式的,审次视修改内容的多少和难度而定。

  (3)废止法规案,一般均可由常委会一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审议中有争议的,也可在一审后交付下次会议表决。

  2、常委会审议方式和法规案审议时间的把握。

  常委会审议法规案,采用大会审议和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多年实践形成的一项立法经验,并已作为工作规范写入《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三条)。大会审议的优势在于集思广益,视野开阔,可以避免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认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分组审议的优势在于讨论和交换意见比较充分,有助于提高审议的深度。经过分组审议,由小组召集人在常委会大会审议时先作汇报交流,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各组的审议意见,加以比较并作出正确的抉择。但是,召集人的汇报发言并不能完全代替组内其他委员的审议发言。组内其他委员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本组召集人的发言作补充和纠正,可以重申个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发表新的意见。

  有鉴于此,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时,必须给大会审议留出充裕的时间。不论是法规案初审中分组审议后的大会审议,还是法规案二审中的大会审议,单件法规的审议时间一般不宜少于2小时;有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条文较多的法规草案,安排审议的时间宜更多些。如果在一个半天的会期中安排议题过多,势必使委员们审议法规案言犹未尽,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影响法规案的审议质量。此外,同常委会大会审议法规案一样,分组审议法规案也应当安排充分的审议时间,不宜在分组审议法规案时过多地穿插安排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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