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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地(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同理,港区政协委员在香港的活动,也享有较大的自由度。理论上说,香港委员主要具有“民间”性,可以以香港居民的身份,亦可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对香港政府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无人能指责他们干涉香港政府在基本法下的自治权利。实践中香港委员较少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对香港事务进行品评,并非他们不可,而是他们不能,即他们仅有议论权,而没有实际干涉权。相反,人大代表不仅不可,抑且不能。

  3. 对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地位与作用的理论分析

  为全面认识港区政协委员的作用,必须对香港委员与香港代表的地位作进一步的比较。全国人大本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它的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其活动是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密切相联的。香港居民如要成为人大代表,也须符合拥护社会主义的政治要求;而一旦成为代表,在香港事务上也不能在职务言行上违背“一国两制”原则。在拥护社会主义与遵循“一国两制”方针之间,原则上应以前者为根本要求,那么,假使发表的言论涉及香港,就极有可能损害香港的利益。另一方面,代表的职务言行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也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情况。

  全国政协自1954年起就已成为纯粹的统一战线的政治组织,且自建国之初,便已是国家各地区、各阶级阶层、各社会集团利益的吁请者,法律上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具备“国家政治权力”的决策能力。因而其成员发表意见、请求权利保护的能力不受政权因素的限制。进一步说,正因为它的成员并非基于选票而获得职位,一定程度上不用考虑特定选民的利益要求,可以处于一种较为公正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仗义执言”。即使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政协委员的民间性也可使其较少受到限制。

  四、前  瞻

  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曾对政协委员的作用作出了一个高度抽象的概括:“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26 事实上,这三句话不仅对政协委员适用,而且对港区人大代表来说,也可以说是行动的箴言。

  无论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否可以对港府展开批评,关键在于中央政府对基本法的认识和它的自律能力。只要中央政府坚持来自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职务声音不能成为正常情况下制定香港政策的直接依据,就不会违反“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的自律能力当然不能仅靠自觉,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是最根本的保障。

  自1998年发生“港台”事件后,中央颁布了港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纪律守则,限制他们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议论香港事务的能力。这个守则初步明确了香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是“一国两制”方针实施的又一重要保障,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不过,这个守则并没有区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同时也没有明确中央政府有关机构的责任。从守则看,它基本上是一个消极性的限制措施。应当看到,在将来政治实践的发展中,香港代表和委员不可能在香港政治生活中完全无所作为、无所事事。所以,必须制定出比较详尽的规则,把“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注释:

  1 香港基本法中涉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作用的条文主要有:第21条第2款规定的从香港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里面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问题;第159条第2款规定的修改基本法须有香港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参预提案,修正案由香港人大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中包括香港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附件二规定立法会部分议员由附件一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在这里,由于附件二规定,第三届立法会将不再有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所以,到2004年时,香港代表和委员将不再影响立法会的选举。根据附件一,至少在2007年以前,香港代表和委员可以影响到行政长官的选举。在2007年以后他们在行政长官选举中的作用要取决于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修改与否:如果没有修改,他们就仍起作用;如果修改了,修改后的选举办法保留选举委员会的形式,他们就仍有可能影响行政长官的人选,修改后的选举办法取消了选举委员会,他们就不再能影响行政长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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