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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下)(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Tribe教授争辩说,即使承认早期胚胎是一个生命,法律无视妇女自身的意愿,强制妇女单方面为一个生命的降临而付出代价,也是一种其实歧视和压迫。一位内,即使是为了挽救子女生命,法律也不会强迫父亲为之捐献器官或者改变生活;同理,法律也不能强迫妇女为另一个生命付出重大代价,L.Tribe教授认为,这一理论不仅能够使罗伊判例摆脱困境,而且可以扩大罗伊判例的适用范围。根据罗伊判例,政府资助生育而不资助堕胎,并不违反宪法,因为,政府没有义务帮助任何人去实现她的宪法权利。但是如果政府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制妊娠是一种奴役,那么,通过资助生育而迫使妇女放弃堕胎、继续妊娠,就是推行奴役。

  对于生命始于受孕的观点来说,Tribe教授的看法并不具有杀伤力。其一,女人怀孕,男人不能怀孕,这是法律不能改变的生理差别,而不是法律制造的性别歧视;其二,既然胎儿存在于母体之内,而法律又认为胎儿是生命,那么为了保护生命,法律只能要求母亲(而不是其他人)不得人为中止胎儿生命,这与其说是奴役妇女,不如说尊重人类延续后代的本能;其三,堕胎是否能改变男女不平等,是一个需要证实的问题。在禁止堕胎的法律生效之前(19世纪之前)男女不平等比现代社会更为严重。实现男女平等的主要渠道是教育、就业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堕胎。

  Dworkin认为,支持堕胎合法性的宪法条款不是第14修正案,而是关于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第1修正案,他认为,不管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论者,一个人关于生命神圣性的观点都是一种宗教。法律宣布生命始于受孕,禁止妇女堕胎,则是将一种宗教强加于妇女,从而违反了宪法第1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53)Posner法官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Dworkin教授的宗教的新定义超出了正常人可以理解和法律可以接受的范围,妇女选择堕胎并不是因为需要履行神圣的宗教义务,而是考虑到生育将对自己造成不利后果,谁也不会把堕胎妇女看成一个宗教团体,如果堕胎反映宗教观念,那么自由经济、动物保护、环境保护、艺术等都可以成为宗教。即便生命始于何时反映宗教观念,也不能因此而排除法律规定:既然法律可以规定什么财产,什么是婚姻,什么是死亡,为什么法律不能规定什么是“人”或者生命始于何时?(56)

  Posner的看法是:如果禁止、还是开放堕胎,对于一个社会的堕胎率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人们也许可以结束堕胎合法性的争论。(57)然而,法禁能否奏效是一回事,是否开放法禁则是另外一回事。法律禁止不了的事情,未必能听任其合法化,因为这里毕竟有一个名分问题,像赌博、卖淫之类的事情,无论严禁、弛禁、还是非禁,效果恐怕都差不多,但是,法律仅仅因为道义上的原因也需要禁止那些它或许是无能为力的事。

  四。民主政治和司法裁判的分野之三:法院是否应当顺应公众意志而推翻前例?

  (一) Rehnquist和Scalia力主推翻罗伊判例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对罗伊判例的法律意见大相径庭,但是,在法院是否应当回应公众反映这一价值问题上,绝大多数法官持一致意见。所以,他们真正的分歧是:在公众意见出现重大分歧的社会问题上,法官究竟应当对什么样的公众意见作出回应,如何作出回应-是推翻前例,还是维持前例?

  Blackmun认为,公正执法未必需要放弃同情心,法官只有带着同情心,才能读懂第14修正案。(58)在韦伯斯特案不同意见中,Blackmun对多数意见表示了近乎愤怒的谴责:多数意见对美国妇女的命运是冷漠的、无动于衷的。随着美国妇女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地加入美国政治和经济生活,选择权对于数百万美国妇女和她们地家庭是至关重要地。而多数意见对此视而不见。多数意见为州政府制定专断的、压迫性的法律扫清了道路。可以想象:随着堕胎法日益严厉,每年将有成千上万的妇女铤而走险,她们因为绝望而违法,她们不得不把自己的健康和安全交给那些肮脏、冷酷、走街串巷的江湖郎中,甚至自己给自己堕胎;每年将有许多妇女,特别是穷人和少数民族妇女,将因此而死亡或者忍受痛苦,这一切都是强制性道德或者宗教观念的名义下发生的,或许仅仅是因为缺乏怜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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