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谁来保障《立法法》实施?(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但现在仍有不少“法”存在违法现象。《立法法》已经实施二年有余,和《立法法》有矛盾的“法”还很不少,如孙志刚案使收容审查制度和《宪法》、《立法法》的矛盾裸露出来。《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超越权限”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所以,《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

  仅就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来说,违反《立法法》的“法”还不止收容遣送办法,与之相同的还有劳动教养制度等等。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在惩治违法,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一直发挥着快速高效的作用,但是却少有人注意到劳动教养的违法之处。劳动教养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劳动教养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设定,但我国目前设定劳动教养措施的法律仅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使《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有效的法规,但无论从制定主体还是从制定程序来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法律都存在质的不同。《立法法》既然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就更不应当允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去认可一个越权的行政法规,从而使其上升为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实际上已经同《立法法》相冲突。

  谁来保障《立法法》实施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它不仅要求立法者必须制定“良法”,而且还有使“恶法”变成“良法”的权力。要把《立法法》变成一个“杀毒软件”,用《立法法》的标准来衡量一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合法性,“查杀”违法条款,是实施《立法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能够快捷、迅速、方便、经济地得到执行,因此从一定意义讲,执法比立法更为重要。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应当明确由谁来执行,只有执法机关法定化才有可能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按照《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很明显,这样执行《立法法》,对普通百姓来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恶法”的侵害时,很难得到《立法法》的救助。

  《立法法》规定了它的执行方式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备案审查。这种执行方式没有把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纳入其中,而事实上不规范的立法活动主要是指大量的行政立法,譬如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超越权限立法、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和冲突、为部门和单位争利益的法律法规大量存在等现象,都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作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