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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立法法》实施?(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老百姓可能并不关心一部法律的好坏,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靠国家机关来寻找和发现违反《立法法》的“恶法”是必要的,但和这些“恶法”打交道最多的普通百姓最有发言权。《立法法》虽然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但对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通过呼声微弱的建议(因为他们没有法学专家的建议更有力),等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然后再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力不及的漫长路程。

  因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应当就《立法法》的执行问题,再作出专门的具体规定,当然必须修改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恶法”侵害时,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审查的权利。这样才能使《立法法》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的良法,而不至于成了空中楼阁。

  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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